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chéng】建设实施方案【àn】的通知》(甬政【zhèng】办【bàn】发〔2017〕107号)要求【qiú】,加快推【tuī】进我市家庭【tíng】屋顶光伏工程【chéng】建设,我委会同【tóng】市财政局【jú】起草了《宁波市家庭屋【wū】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jīn】管理暂【zàn】行办法》,现予以【yǐ】公示。公示【shì】期【qī】自【zì】即日起至【zhì】9-21。单位或个人如【rú】有异议【yì】,可在公示期间【jiān】以书面形式【shì】向宁波市发【fā】展和改革【gé】委员会反映。单位出面反映问题的,需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yìng】问题的,要求署真实姓名和【hé】联系地址【zhǐ】(方式)。

公示【shì】受理【lǐ】部门:宁波市发展【zhǎn】和改革委员会(和济街118号发展大【dà】厦A座);邮【yóu】编,315040;联系【xì】电话,89183983;传真,89183982。

附件:《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21

附件

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bō】市【shì】家庭屋顶光伏补贴【tiē】专【zhuān】项资金【jīn】(以下简【jiǎn】称专【zhuān】项资【zī】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gōng】厅关于印【yìn】发宁【níng】波【bō】市【shì】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shè】实施【shī】方【fāng】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chēng】专项资【zī】金,是指【zhǐ】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家【jiā】庭【tíng】屋顶光伏项目建设【shè】补贴资金。家【jiā】庭屋顶【dǐng】光【guāng】伏项目,是指【zhǐ】9-21前,在【zài】宁波【bō】大市范【fàn】围内经备案认可且并网发电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全市家庭屋【wū】顶光伏【fú】达到9万户(含【hán】新建和【hé】既有项目)目标后【hòu】,后建项【xiàng】目【mù】不再享受市级补贴。

第三条  专【zhuān】项资金【jīn】按市级当年任务计划中新建【jiàn】项目及补助范围【wéi】内的历年已【yǐ】建成项目发电【diàn】量进【jìn】行补助,当年预拨,次年清【qīng】算【suàn】。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zhèng】局会同【tóng】市发改委【wěi】共同【tóng】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家【jiā】庭屋顶光伏实施计划、项目【mù】认【rèn】定和资金【jīn】分配建议,并做好项【xiàng】目管理、检查【chá】验收等工【gōng】作。市财政局【jú】负责【zé】统筹平衡【héng】预算安排、资金下【xià】达和监督管理。各【gè】地【dì】参考市级职责【zé】分工,加强【qiáng】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zuò】好家庭屋顶光【guāng】伏补贴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认定及资金补助

第五【wǔ】条【tiáo】  家庭屋顶【dǐng】光伏【fú】项目按发【fā】电量补贴,对经过备案认可且在9万户【hù】目标【biāo】内的并网发【fā】电家庭屋【wū】顶光伏项【xiàng】目,市财政按0.15元【yuán】/千瓦时【shí】标【biāo】准给予补贴。其中新建项目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日起3年,既有【yǒu】并网发【fā】电项目自政策执行之【zhī】日【rì】起补【bǔ】助【zhù】3年(为便于计【jì】量【liàng】,以供电公司36个整抄表月为准)。

第六条  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利【lì】用农【nóng】村独【dú】立住宅屋顶【dǐng】或【huò】庭【tíng】院、新农【nóng】村集中连片住房、城镇高(多【duō】)层住宅小区、公【gōng】寓、保障性住房、别墅排屋等民【mín】居建筑屋顶开展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的项目。

(二)利用【yòng】农村村级组织集体屋顶【dǐng】、城镇社【shè】区公共建【jiàn】筑屋【wū】顶、20kW以下的农庄【zhuāng】商业屋顶【dǐng】开展【zhǎn】光【guāng】伏发【fā】电系统建设的项目。

(三【sān】)按照【zhào】集中联户、以村带户【hù】等形【xíng】式【shì】建设且纳【nà】入光伏小康工程的集中式“农光互补【bǔ】”、“渔光互补”光伏电站

第七条  集体屋顶【dǐng】、公【gōng】共建筑屋顶家庭光伏,如【rú】发电量【liàng】由住户【hù】部分【fèn】消纳,则【zé】按【àn】实际户数【shù】计算;如全额上网,按500瓦【wǎ】/户计算;20千瓦以下的农庄等商业屋顶可按【àn】居民【mín】屋顶光伏模式管理,按3千【qiān】瓦/户【hù】计算。

第八条  项目认定及资金补助方式分以下两种:

(一)自然人利用自有住【zhù】宅屋【wū】顶【dǐng】建【jiàn】设的【de】家庭屋顶光伏项目,不需进行【háng】认定,直接纳入补【bǔ】贴【tiē】范【fàn】围。专项资【zī】金定期拨付至宁波【bō】供电【diàn】公司,由供【gòng】电公司【sī】提供【gòng】具体【tǐ】数据,按月发放自然人补贴。单户居民补贴不超过1200元/年。

(二)企【qǐ】业或单位投资【zī】建设的家【jiā】庭屋【wū】顶光伏项【xiàng】目,各【gè】地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kāi】展组织【zhī】申报【bào】及【jí】认定工作。申报工【gōng】作应每半年一次,公示【shì】期为【wéi】7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单【dān】位需【xū】提供以下相关【guān】材料:

1.光伏发电资金补贴认定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4.所在地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项目光伏组件及逆变器质保证明文件;

6.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项目【mù】通过【guò】认定后不需重复认定,项目单位申请补【bǔ】贴时提【tí】供供【gòng】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diàn】量【liàng】证明。各【gè】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jú】发放【fàng】企业或单【dān】位【wèi】补贴。

第九条  补贴资金当年预拨,次年清算。

市级补助资金=当年预拨资金+清算上年度资金

当年预拨资金按补助范围【wéi】内已建成项目、年度目标任务中新建项【xiàng】目【mù】当年发电量及补助标【biāo】准【zhǔn】(0.15元/千【qiān】瓦时)测算。

清算上年度资金【jīn】为上年度实际补【bǔ】助【zhù】资金扣减上年度预拨资【zī】金的结算差值【zhí】。

第十条  家庭【tíng】屋顶光伏项目补贴资【zī】金按发电量核定。发电【diàn】量以【yǐ】属地供电公司抄【chāo】表【biǎo】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市家庭【tíng】屋顶光【guāng】伏工【gōng】程推进工作【zuò】领导小组办【bàn】公室应加强对各地【dì】家庭屋顶光【guāng】伏项目认【rèn】定及补贴资金发放【fàng】的监【jiān】督,必要时【shí】委托【tuō】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tiáo】  家【jiā】庭屋顶光【guāng】伏项目业【yè】主【zhǔ】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申报补贴资金【jīn】。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tiē】资金的,一经发【fā】现【xiàn】,收【shōu】回补贴资金【jīn】,并【bìng】取消该单位【wèi】三年【nián】内申报资格。

第十三【sān】条  各【gè】地补贴资金必【bì】须【xū】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nuó】用【yòng】。对【duì】于违反规定,有【yǒu】虚报冒领【lǐng】、截留、挪用补贴资金【jīn】或【huò】其他违规行【háng】为的,追究有【yǒu】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