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凤、滨河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lín】地【dì】生态保护和林地质【zhì】量【liàng】提升管【guǎn】理办法》印发【fā】给你们【men】,请认真遵照执行。

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9-21

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kuài】我【wǒ】县产业转型【xíng】,大力发【fā】展【zhǎn】绿色能源产业,促进生态文【wén】明建设【shè】,维护生【shēng】态【tài】环境安全,规【guī】范光【guāng】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wù】院关于促进光伏【fú】产业健康发展的若【ruò】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林业局关【guān】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林资【zī】发〔2015〕153号)和山西省【shěng】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jìn】光伏产【chǎn】业健康发展的【de】实施【shī】意见》(晋政发〔2014〕4号)等文件【jiàn】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běn】办【bàn】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地为光伏项目区域内租赁使用的宜林地。

第三条 光【guāng】伏项【xiàng】目实行“林光【guāng】互补”一体化发展模式【shì】。坚持【chí】谁开【kāi】发谁保护、谁租用谁补偿【cháng】、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通过造林绿【lǜ】化等生物恢复【fù】措施增加项【xiàng】目区【qū】域绿色植【zhí】被,确保生【shēng】态环境【jìng】安全。

第四条 林业【yè】主管部【bù】门按照职责权【quán】限负责光伏项目【mù】生态保【bǎo】护和林地质量提【tí】升的监督管理和【hé】技术【shù】指导工作。

第二章 控制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五条 光伏项【xiàng】目阵列支架,最低【dī】点高度【dù】应高于灌木1.5米,根据地形【xíng】地【dì】势选【xuǎn】择采用钢【gāng】柱式或圆柱形成品水泥桩(墩)固定阵【zhèn】列【liè】支架。在宜林地块,施【shī】工时要避免破坏【huài】现有植被【bèi】,光伏阵列支架施【shī】工结束后,要在光伏阵列之间栽【zāi】植补植【zhí】适【shì】宜【yí】当地生长的灌木【mù】或者灌木经【jīng】济林(连翘、沙【shā】棘等),栽植密度【dù】为220株/亩,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jì】效益【yì】同步【bù】发展。

第六条 对光伏项目办【bàn】理临【lín】时使用林地手续【xù】的道路、场地【dì】等,施工结【jié】束【shù】后,要根据实【shí】地条件进行景【jǐng】观绿化。

第七条 项目区域内【nèi】宜林地苗木栽植的【de】相关【guān】要求,按【àn】照国家林业局有【yǒu】关标准执行,成【chéng】活率和保存率应【yīng】达到【dào】85%以上。

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规划设计

第八条 项目区域与其他林地之间要合理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

第九条 光伏项目生态保护【hù】和林地质量提升坚持【chí】科【kē】学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生态【tài】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同步进【jìn】行【háng】,做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shuāng】赢【yíng】。

第十条 光伏企业在光伏【fú】项目实【shí】施前编制【zhì】《项目使【shǐ】用【yòng】林地的可行性【xìng】研究【jiū】报【bào】告》时,要按照本办法第【dì】二章控制标准与技术要求【qiú】,同时【shí】编制《光伏项目生态【tài】保护【hù】和林地质【zhì】量提升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dì】质【zhì】量提升技术【shù】方案》通过【guò】专家【jiā】评审【shěn】后,提【tí】交县林业【yè】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核【hé】审批。

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及验收

第十二条 光伏企业【yè】对【duì】项目范围内的【de】新造林地要加强【qiáng】管护,做好森【sēn】林防【fáng】火工【gōng】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quán】。

第十三条 光伏项目施工结束后,光伏企业可按【àn】照《光【guāng】伏项【xiàng】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技术方案【àn】》自行组织或采【cǎi】取【qǔ】招投标方式,委托【tuō】具有造林资【zī】质的【de】专【zhuān】业队伍【wǔ】进行生态保【bǎo】护【hù】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chéng】作业。

第十四条 林地质量提升施工作业全过程要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光伏项目【mù】生态保【bǎo】护和林【lín】地【dì】质量提升工程完成后【hòu】,企【qǐ】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林【lín】业主管部【bù】门【mén】提出【chū】验收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后【hòu】出具验收报告【gào】。

第十六条 对【duì】光【guāng】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lín】地质量提【tí】升工程验【yàn】收不合格的,企【qǐ】业要按照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求限【xiàn】期整改,直到验【yàn】收合【hé】格为止【zhǐ】。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为【wéi】确【què】保项目区城生态环境逐步【bù】改善【shàn】、林地【dì】质量稳步提【tí】升,光伏项目实行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保证金【jīn】制【zhì】度。

第十八条 光伏企业要和林业部门开设生态保【bǎo】护和林地质量提升【shēng】项目【mù】保证金【jīn】共管【guǎn】账【zhàng】户,根据光伏阵列【liè】占用林地规模,光伏企业【yè】项目建设开工前【qián】须向该账户【hù】存入【rù】足额保【bǎo】证金【jīn】,标准【zhǔn】为【wéi】1000元/亩。

第十九条 光伏企业委托【tuō】造林专【zhuān】业队实【shí】施光伏项目【mù】生【shēng】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的,可使用【yòng】保【bǎo】证金【jīn】。

第二十条 光伏企【qǐ】业自行完成生态保【bǎo】护和林地质量提【tí】升【shēng】工程的【de】,验收【shōu】合格后一次【cì】性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