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yāng】经【jīng】济【jì】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yòng】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yú】一般【bān】工【gōng】商业电价平均下降【jiàng】10%的目标要求,现【xiàn】就【jiù】利用扩【kuò】大跨【kuà】省区电力【lì】交易规【guī】模等措【cuò】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zhī】如【rú】下。

一、将扩【kuò】大【dà】跨省区【qū】电力【lì】交易规模、国家重大【dà】水利工【gōng】程建设基金征【zhēng】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chéng】担政策【cè】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yú】降低【dī】一般工商【shāng】业电价。

二、以上规定自9-21起执行。

三、各省(区、市【shì】)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停征地方水【shuǐ】库移【yí】民后期扶【fú】持资【zī】金、扩大【dà】一般工【gōng】商业用户参与电【diàn】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qū】现货【huò】市场【chǎng】直【zhí】接【jiē】购【gòu】买低价电量等方【fāng】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diàn】价。

       四、各省(区【qū】、市)价格主管部门要【yào】按【àn】照本通知规【guī】定,抓紧研究【jiū】提出再次降低一般【bān】工商业电价具【jù】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tóng】意后,于【yú】7月底前【qián】报【bào】我委【wěi】(价格司)备案后实施。

五【wǔ】、各省(区、市)价【jià】格【gé】主管部门要严格按【àn】照国家要求,将今年【nián】以来国家部署的各项降【jiàng】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diàn】价,不得挪作他用【yòng】;要【yào】精心组【zǔ】织【zhī】、周【zhōu】密【mì】安排,确保各项【xiàng】降价【jià】措施平稳实施;要认真开【kāi】展降价措【cuò】施【shī】落实情【qíng】况【kuàng】自【zì】查【chá】,抓好各项措施【shī】落【luò】实,做好迎接第三【sān】方评估和国【guó】务院【yuàn】第五次大督【dū】查的准备。各【gè】省(区、市)价格主【zhǔ】管部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sòng】我委(价格【gé】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