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资【zī】助【zhù】的【de】实施细则》,对9-21至【zhì】9-21期间,在富阳区行【háng】政区域内由区供电公司完成并【bìng】网发电的光伏项目(含农【nóng】光互补项目)和【hé】居民【mín】住宅【zhái】光伏项目【mù】的各类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户用1元/W 、工商业【yè】0.2元【yuán】/度,连【lián】补【bǔ】5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人民【mín】政府关【guān】于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yòng】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de】实施意见》(杭【háng】政函〔2016〕79号)和《杭州【zhōu】市富【fù】阳【yáng】区【qū】人民政【zhèng】府【fǔ】关于深入实施【shī】高新工业强区战略的若【ruò】干意见(试行)》(富政【zhèng】〔2018〕4号【hào】)等文【wén】件精神,结【jié】合【hé】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9-21至9-21期间,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供电【diàn】公司【sī】完成并网发电【diàn】的光伏项目(含农光互补项目)和居【jū】民【mín】住宅光伏项目的【de】各类【lèi】投资主体【tǐ】,已拆【chāi】除或列入【rù】政府【fǔ】征迁范围【wéi】的项【xiàng】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补助标准

1. 非居【jū】民发电量补贴。按0.2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自并网之【zhī】月起始【shǐ】,连【lián】续补贴5年(满【mǎn】60个月)。根据【jù】省、杭州市有【yǒu】关政【zhèng】策,区本【běn】级【jí】对【duì】项目投资主体的【de】扶持总量,不受该企业当【dāng】年形成的本区财政贡【gòng】献总额限制【zhì】,单个项目【mù】每年补贴【tiē】不超过500万【wàn】元。

2. 居民初【chū】装补助。对居民住宅【zhái】的光伏项【xiàng】目实际【jì】装机【jī】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yī】次性补助。

二、申报兑现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

2. 光伏项目按照程序完成备案;

3. 光伏项目建成,并完成并网接入;

4. 光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居民初装补助者除外)。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富阳区企业光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区发改局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

(4) 区供电公司出具的申报期内发电结算单。

2. 居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富阳区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初装补助资金申请表》;

(2)区供电公司出具的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并网接入验收报告;

(3)居民与承建【jiàn】单位【wèi】签订的居民住【zhù】宅光伏【fú】项目【mù】承【chéng】建协议(内容须包【bāo】括建设方案、设备清单、价格明细及售【shòu】后服【fú】务条款)、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yìn】件【jiàn】;

(4)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兑现程序

1. 对符合条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jīn】的光伏【fú】项目,由【yóu】项目投资主体(企业【yè】或居民【mín】)向区经信局提【tí】交申请材料(一【yī】式两份,装订成【chéng】册),其中涉及到居民住宅光伏项【xiàng】目初装补助的,需其所【suǒ】在地乡【xiāng】镇街道【dào】审【shěn】核【hé】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承建协议内容、付款【kuǎn】发票原件及复印件【jiàn】(原件经审核【hé】后【hòu】退还【hái】申请人)并签具初审意见。

2. 经区经信局、区财政【zhèng】局审核确认并【bìng】报区政府批准【zhǔn】后,由区经信局、区财【cái】政局下达【dá】补助【zhù】资【zī】金。居民初装补助资【zī】金通过【guò】其所在乡【xiāng】镇街道财政所转拨。

3. 企业每年7月申报一次光伏发电量【liàng】补【bǔ】贴,通过【guò】“富阳【yáng】区产业【yè】发【fā】展扶持信息【xī】平台”进行申【shēn】报,并提交纸【zhǐ】质申请材料。

三、其他事项

区光伏领【lǐng】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抽查,对上报【bào】虚假材料或骗取光伏项目补助【zhù】资【zī】金的单【dān】位或【huò】个人,将按有【yǒu】关规定追【zhuī】回款项,并取消其【qí】申请【qǐng】财政【zhèng】资助的资【zī】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qǔ】消【xiāo】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yè】;当年【nián】发生环境违法【fǎ】行【háng】为【wéi】被查处的企业;当【dāng】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zào】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fā】生安全生【shēng】产【chǎn】死亡【wáng】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yán】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chá】处或被【bèi】公安机关【guān】查【chá】处的【de】税【shuì】务【wù】违法企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jìn】产业健康的【de】实【shí】施意见(试行)》(富政【zhèng】函【hán】〔2014〕58号)中补【bǔ】贴起始月【yuè】份以并网之月【yuè】为准,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