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rén】民【mín】政府印发 青政【zhèng】〔2018〕18号《关于【yú】进【jìn】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wéi】的通知【zhī】》,指出青【qīng】海省设立【lì】的光伏【fú】产业园【yuán】、生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qū】(含光伏产【chǎn】业生产经营用地【dì】,包括【kuò】建【jiàn】设【shè】用地、按原【yuán】地类管【guǎn】理的土地),认定为工矿区,按照对【duì】工矿区企业征收【shōu】城镇土【tǔ】地使用税的相关规【guī】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全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青政〔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wéi】合【hé】理保【bǎo】护【hù】和有效开发【fā】利【lì】用土地资源,充【chōng】分发挥城镇【zhèn】土地使用税在严格【gé】土【tǔ】地管理【lǐ】中的积极【j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chéng】镇土【tǔ】地使【shǐ】用税【shuì】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shī】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有【yǒu】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dì】使用【yòng】税征收【shōu】范围【wéi】有关事【shì】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设立【lì】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néng】发电【diàn】等园区(含【hán】光【guāng】伏产业生产【chǎn】经营用地,包括建【jiàn】设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de】土地【dì】),认【rèn】定为工矿区,按照对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zhèn】土地【dì】使用【yòng】税【shuì】的相【xiàng】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yòng】税【shuì】。

二、具体征税范围和【hé】适【shì】用税额,按【àn】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所附《青海【hǎi】省城镇土【tǔ】地使【shǐ】用税税额表【biǎo】》相关【guān】规定,由各【gè】市、自治州人民【mín】政府【fǔ】确定【dìng】,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本【běn】通知自印发之【zhī】日起施行。各【gè】地区【qū】、各部【bù】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yǒu】关城【chéng】镇土地使用税【shuì】的规【guī】定,稳步做好光伏企业城镇【zhèn】土地使用税【shuì】的征收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9-21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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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