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发改〔2017〕771号)

文章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zī】金管理【lǐ】办法》业经市人民政【zhèng】府同意,现印发给【gěi】你们,请【qǐng】认【rèn】真贯彻【chè】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9-21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zhuān】项资金管理,提高【gāo】资金【jīn】使用【yòng】效【xiào】益,根【gēn】据【jù】《国【guó】务院【yuàn】关【guān】于促进光伏产业【yè】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wǎn】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běn】办【bàn】法。

第二条 本【běn】办法所称的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xià】简称【chēng】“专【zhuān】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yòng】于引导和支持我市【shì】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目发展【zhǎn】的专【zhuān】项【xiàng】资金。

第三条 专【zhuān】项资金的安排应【yīng】遵【zūn】循公平公正公【gōng】开、依【yī】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děng】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xià】简称【chēng】市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的【de】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xiàng】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jīn】安排计划、专项【xiàng】资金【jīn】使用【yòng】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zé】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zhuān】项【xiàng】资金【jīn】绩【jì】效评价、专项资【zī】金【jīn】信息公开等【děng】。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fù】责专项资金【jīn】年度预算【suàn】的编制及执行、审核【hé】市发【fā】改局编制的专项资【zī】金【jīn】安排计【jì】划的合规【guī】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yòng】计【jì】划【huá】、组织实【shí】施对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tǐ】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gè】镇人【rén】民【mín】政府(街道办事【shì】处、园【yuán】区【qū】管委会)分布式光伏【f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专项资金补助申【shēn】报工【gōng】作,包括【kuò】申报材料初审及项目【mù】实地核【hé】查。

第七条 东莞供电局负责组【zǔ】织项目并【bìng】网【wǎng】验收,并将项【xiàng】目装机规模、实际发【fā】电量【liàng】等数据如实向市发改局提【tí】供【gòng】。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市【shì】发【fā】改【gǎi】局【jú】在资【zī】金总额不超过年【nián】度预【yù】算的情况下,对项目【mù】进行补助,具体补助范围【wéi】包括【kuò】:9-21至9-21期间,取得市发改局【jú】备案且【qiě】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

第九条 全额【é】上网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diàn】项目及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zhù】”补助的项目不【bú】纳【nà】入专项资金补【bǔ】助范围。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yè】项目投资【zī】主【zhǔ】体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wù】登记,具有独立【lì】法【fǎ】人资【zī】格,不【bú】存【cún】在《东莞【wǎn】市财【cái】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yǔ】资【zī】助的【de】具体范围》以及《关【guān】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yè】转型【xíng】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yǔ】资助【zhù】具体范【fàn】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情形。居民项【xiàng】目业主具有建筑物合法性证明。

(二)项目【mù】在本市行政【zhèng】区【qū】域【yù】范围内建设并符合【hé】《东【dōng】莞市发展和改【gǎi】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guǎn】理【lǐ】暂行办法【fǎ】》第十二条【tiáo】至第十九条的建设标准要求。

(三)项目施工企业符合【hé】《东【dōng】莞市【shì】发展【zhǎn】和改【gǎi】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jiàn】设【shè】管理【lǐ】暂行办法【fǎ】》第十一条规定。

(四)项目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建设【sh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mù】的各【gè】类型【xíng】建【jiàn】筑和构筑物业【yè】主,按【àn】装机容量18万元【yuán】/兆瓦进行装机补助【zhù】,单个项目补助最高【gāo】不【bú】超过144万【wàn】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dù】拨付。

(二【èr】)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shāng】业、学校【xiào】、医院、社区、农业【yè】大棚【péng】等非自【zì】有住【zhù】宅建设企业【yè】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zī】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jiān】自补助申请【qǐng】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xù】5年进【jìn】行【háng】补【bǔ】助【zhù】。

(三)对利【lì】用自有【yǒu】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nèi】建设的居民分【fèn】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rán】人投资者,按实际【jì】发电【diàn】量补助0.3元【yuán】/千【qiān】瓦时,补助【zhù】时间【jiān】自补助【zhù】申请批准后的次【cì】月起,连续【xù】5年进行补助。

(四)当年申请【qǐng】资金【jīn】补助【zhù】的项【xiàng】目经批准【zhǔn】后,项目补【bǔ】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于【yú】次年【nián】拨付有【yǒu】关企业【yè】和自然【rán】人,按财政年【nián】度【dù】连续5年拨付。对【duì】供电部门出【chū】具【jù】的并网验收单日期在2017年之前【qián】的项目按《关于【yú】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zhù】项【xiàng】目的通【tōng】知》执【zhí】行。

第十二条 对【duì】光伏【fú】推广【guǎng】先进地区进行【háng】奖励:对年度新【xīn】增分布式【shì】光伏并网发电容量位居前三的镇街(园区),由【yóu】市政府【fǔ】授予光伏【fú】推广先进地【dì】区奖。光伏推【tuī】广先【xiān】进镇街(园区)的备案项目优先纳【nà】入次年光【guāng】伏资【zī】金补助【zhù】指标管理范围。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yú】组织【zhī】申报2017-2018年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zī】金【jīn】补助项目的通知》,申【shēn】报企业和【hé】个【gè】人根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各镇街(园【yuán】区【qū】)光伏管【guǎn】理机构进行初【chū】审,初审合【hé】格后提交申【shēn】报资料至【zhì】市发改局【jú】。

第十四条 申报【bào】资料依【yī】据【jù】《关于组【zǔ】织申报2017-2018年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zī】金补助【zhù】项目的通知》第四条的【de】要【yào】求。

第十五条 (一)条件审【shěn】核:各镇街(园区)光伏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liào】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jiàn】等进行初审,市发改局【jú】对项目【mù】申【shēn】报材【cái】料和条件的符合性进【jìn】行审【shěn】核。

(二)第三【sān】方审核:市发改局委托【tuō】第三方对项目现场【chǎng】进行事务审【shěn】核,根【gēn】据审核结果出具审【shěn】核报【bào】告。

(三【sān】)项【xiàng】目公示:根据审核结果,市发改【gǎi】局制【zhì】定东莞【wǎn】市【shì】分布式【shì】光伏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yì】见后通过市发改局官方网站【zhàn】进行为【wéi】期不少于7天的公【gōng】示。公示期【qī】间,任何单位或个【gè】人【rén】有异议的,可【kě】以【yǐ】向市发改【gǎi】局【jú】提出【chū】;对公示【shì】有【yǒu】异议的,市发【fā】改局【jú】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gōng】示期【qī】满,无异【yì】议或经【jīng】调【diào】查【chá】后异【yì】议不成【chéng】立的,市发改局将资金安排计划上【shàng】报市政府【fǔ】。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jīn】安【ān】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àn】财政资金拨付【fù】程序办理请款【kuǎn】和拨【bō】付手续。

第十七条 受资助单【dān】位应规范【fàn】各项费用支出【chū】的财务核算管理【lǐ】。收到资助【zhù】款后【hòu】,按照各自【zì】适用的会计【jì】制度或会计【jì】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zhàng】目【mù】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zī】助项【xiàng】目的单位【wèi】要切实【shí】加强对专项资【zī】金的【de】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zhèng】、审计、监察【ch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yán】格执【zhí】行【háng】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hé】算办法【fǎ】。

第十九条 项目获得【dé】资助后,项目单位【wèi】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发改【gǎi】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mù】实施情况、企【qǐ】业【yè】生【shēng】产经营情【qíng】况等数据信息【xī】,以【yǐ】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gēn】踪监督。

第二十条 专【zhuān】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yǔ】绩效评【píng】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shēn】报单位如有弄虚【xū】作假等行为,将收回【huí】专【zhuān】项资【zī】金【jīn】并【bìng】按有关规定追【zhuī】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9-21起实施,有效期至9-21。

文章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