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fèn】配监督【d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xiàn】政府同意【yì】,现印发【fā】给你们,请认真【zhēn】遵照【zhào】执行。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9-21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guāng】伏扶贫项目管理【lǐ】,规范光【guāng】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pèi】,根据【j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guó】家【jiā】开【kāi】发银【yín】行【háng】、中国农业【yè】发【fā】展银行【háng】《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fú】贫工作【zuò】的【de】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fú】发电扶贫工作【zuò】的意见【jiàn】》(内【nèi】政发〔2016〕108号)精神,结合我县【xiàn】实际,特【tè】制定【dìng】本监督管理【lǐ】办法【fǎ】。

第二章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确定

第二条 各镇乡【xiāng】街要【yào】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jī】础上,按照县【xiàn】扶贫办【bàn】下【xià】达的光伏扶【fú】贫对象分配指标,核对上报享受【shòu】光伏扶【fú】贫【pín】项目收益的贫困户【hù】,并按【àn】照要求对所扶持的贫【pín】困对象进【jìn】行动态管理【lǐ】。

第三条 县扶【fú】贫开发办公室对【duì】镇乡街上报的贫【pín】困户名单进行复核后,确定享受【shòu】光【guāng】伏扶贫【pín】项目收益【yì】的贫【pín】困户。

第四条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享受光伏扶贫政策:

1.建档【dàng】立卡【kǎ】户【hù】中无劳动能【néng】力的贫【pín】困户。无劳【láo】动能力【lì】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贫【pín】困户中户籍成员全部是【shì】没有劳【láo】动能力的贫困户。

2.残疾人贫困户【hù】。残疾人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kǎ】贫困【kùn】户中【zhōng】户主是残【cán】疾贫困【kùn】人口的贫困户。

第【dì】五条 请各镇乡【xiāng】街根据上述【shù】两类【lèi】扶【fú】持对象确定贫困户,识别程序按照建档立卡贫困【kùn】人口识别执【zhí】行,识【shí】别出的项目户【hù】必【bì】须是在建档立卡系统【tǒng】中在册贫【pín】困【kùn】户。

第三章收益与分配

第六条 集中【zhōng】式光伏扶贫电站,主【zhǔ】要采取商【shāng】业【yè】运作模式,由宁城县基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旭新【xīn】能源投【tóu】资【zī】有限公司共建内蒙【méng】古【gǔ】宏旭【xù】新能源科技【jì】有【yǒu】限责任公司。与吉林【lín】电力股份有限【xiàn】公【gōng】司共【gòng】同【tóng】组建【jiàn】宁城吉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sī】。建设两个光伏扶贫【pín】发【fā】电站。自建设发电之【zhī】日起持续【xù】20年,每年向县财政扶贫帐户缴纳光伏扶贫项目收益【yì】款,保证3123户贫【pín】困户每【měi】户每【měi】年【nián】收入【rù】3000元。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县扶贫办、财【cái】政局、发改局【jú】共同监督、管【guǎn】理,对【duì】光伏发【fā】电收益资【zī】金开设【shè】共管帐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háng】,由宁城县【xiàn】基础产业【yè】发展有限公司每年统一将光伏发电受益资金分两次打入三家共管帐【zhàng】户,县扶【fú】贫办以“一卡通【tōng】”形【xíng】式支付给已确定的【de】光【guāng】伏扶贫贫【pín】困户【hù】。

第【dì】八条 县政府成立光伏扶【fú】贫项【xiàng】目资产分【fèn】配监督管理组织【zhī】,及时公布贫困户光伏扶贫项目资【zī】产收益监【jiān】管情况,接受【shòu】群【qún】众和【hé】社【shè】会监督。

第九条 各镇乡街要定【dìng】期上报贫困户动态【tài】调整状况,不得弄【nòng】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wèi】和个【gè】人,依法依【yī】规追究责任,对审核合格认定【dìng】的贫困户【hù】县【xiàn】扶贫开【kāi】发【fā】办公室如期发放补贴【tiē】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