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2019-2020年)》(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ch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kāng】发【fā】展的【de】若【ruò】干意见》(国【guó】发〔2013〕24号)精【jīng】神,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wěn】定发展,我局【jú】草拟了《佛山市【sh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xiàng】目【mù】补助资金管理办【bàn】法【fǎ】(2019-2020年)》(征求意见稿),按相【xiàng】关程序【xù】要求,现【xiàn】在【zài】佛山市政府网、佛【fó】山市发【fā】展和改革局网【wǎng】站【zhàn】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zhēng】询意见时间为9-21至9-21,共5个工【gōng】作【zuò】日,意【yì】见【jiàn】和建议可通过信函【hán】、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fǎn】馈我【wǒ】局。如认为本【běn】政策措施存【cún】在违反《反垄断【duàn】法》《国务院关【guān】于在市场体系建设【shè】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píng】竞争【zhēng】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hán】有排【pái】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qǐng】一并提出。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寄【jì】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能【néng】源基础设施科,地址:佛【fó】山市禅【chán】城【chéng】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邮编:528000。

2.电子邮件发至邮箱jn@fspc.gov.cn。

3.传真可发至0757-8303 0462。

附件:《佛【fó】山市分布式光【guāng】伏【fú】发【fā】电项目补助【zhù】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征求【qiú】意见稿)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9-21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2019-2020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为贯彻落实【shí】《国务院关【guān】于促【cù】进光【guāng】伏产业健康发【fā】展的若【ruò】干意见【jiàn】》(国发【fā】〔2013〕24号)精神,促进我市【shì】光伏产业持续稳【wěn】定发展,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应用,引导【dǎo】全【quán】社【shè】会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范围。

2019-2020年【nián】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jū】民家【jiā】庭等各类型建筑【zhù】和【hé】构筑物投资建成【chéng】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mù】。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对利用居民住宅领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jì】发电量【liàng】补助0.25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25元/千瓦时、区【qū】级补助0.1875元/千瓦时【shí】),自项目实现初【chū】次【cì】并网发电的次月起【qǐ】连【lián】续补【bǔ】助5年。

(二)其他【tā】分【fèn】布式【shì】光伏项目。对利【lì】用工业、商【shāng】业、交通、公【gōng】共机构等非【fēi】居民住宅领域建【jiàn】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yòng】项目,按【àn】实际发电量补助0.2元/千瓦时(其中【zhōng】市级补助【zhù】0.05元/千瓦时、区级补助【zhù】0.15元/千瓦时【shí】),自项【xiàng】目实现初次并网发电的次【cì】月起【qǐ】连续补助3年。

第五条 已享【xiǎng】受国【guó】家“金太阳【yáng】”和“光电【diàn】建筑一体化”以【yǐ】及我【wǒ】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xiàng】资【zī】金”项目投资补【bǔ】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项目建成时间以供电部【bù】门出具的【de】《竣工检验意见单》的并网验收时【shí】间为【wéi】准【zhǔn】,补助资金自【zì】项目建【jiàn】成之【zhī】日起2年【nián】内【nèi】申请有效。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yī】)区发展【zhǎn】规划【huá】和统计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补助【zhù】条件、补助金额是【shì】否准确等内【nèi】容【róng】进行【háng】审【shěn】核。

(二)市发展【zhǎn】改革局负责对项【xiàng】目申报材料和条件、补助【zhù】金【jīn】额等内容进行【háng】复【fù】核。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cái】政局配【pèi】合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的补助资金进【jìn】行【háng】审【shěn】核,并负责及时【shí】安排【pái】落实和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发展【zhǎn】改革【gé】局对各区【qū】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并【bìng】负责及时安【ān】排【pái】落【luò】实和拨付市级承担的【de】资金。

第九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yī】)区供电【diàn】局【jú】负责对申【shēn】请补助资金项目的【de】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diàn】量【liàng】等【děng】内容进行【háng】审核。

(二【èr】)佛山【shān】供电【diàn】局负责对各区【qū】申请补【bǔ】助资金【jīn】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xiàng】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tiáo】 按【àn】照“一年度【dù】一申请”原则,企【qǐ】业或个人向项目所【suǒ】在区的【de】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补助资金【jīn】申请,并提交【jiāo】以下材料【liào】: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de】各【gè】类【lèi】投资者首次申请补【bǔ】助资金需提交以下【xià】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5.相关【guān】证【zhèng】明【míng】材料(企业提供单【dān】位营业【yè】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shēn】份证复印件);

6.项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7.分布式光伏项【xiàng】目施工企【qǐ】业为其【qí】建设的分布式光【guāng】伏项目购【gòu】买的不少于五【wǔ】年的第三者责任【rèn】保【bǎo】险【xiǎn】合同,其【qí】中保险【xiǎn】期限须涵盖项目施工期间,且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bú】低于50万元【yuán】。

(二)投【tóu】资者再【zài】次申请补助【zhù】资金只需提交【jiāo】《佛【fó】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mù】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nián】)》和上年度经供【gòng】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què】定的《电量【liàng】计量单》。

第十一条【tiáo】 区发【fā】展规划和统计局【jú】应及【jí】时组织行政区域【yù】内符合条件【jiàn】的企业或个人申请补助资金。收到【dào】申请材料后由区发展【zhǎn】规【guī】划【huá】和统计【jì】局【jú】会同区财政(财【cái】税)局、区【qū】供电局按照要求【qiú】进行审【shěn】核【hé】,确【què】定申请资金后,由区发展【zhǎn】规划和统计局于每年9-21前联合区财政【zhèng】(财税)局、区【qū】供【gòng】电局向【xiàng】市【shì】发展改革局报送《关于申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函【hán】》(见附件2)和《佛山市【shì】 区申请光【guāng】伏发电应用【yòng】项目补助资金【jīn】汇总表( 年)》(见附件3)。

第十二条【tiáo】 市发【fā】展改革局汇总各区申请资料【liào】后【hòu】,会【huì】同【tóng】市财政局、佛【fó】山【shān】供电局对资料进行复【fù】核【hé】,并将复核确定的补助名【míng】单上网公示,经公示无异【yì】议后,再将补助名单、需【xū】市级承担的资金数额等【děng】联合上【shàng】报市【shì】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zhèng】局和佛山供电局根据市政府批【pī】复联【lián】合下达年【nián】度补助资【zī】金【jīn】使【shǐ】用计【jì】划。

第十【shí】四条 市财【cái】政【zhèng】局按照市政【zhèng】府批复及年度【d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将应由市【shì】级承担的【de】资金拨付给各区财【cái】政(财税)局。

第十五条 各区收到市【shì】审批结【jié】果及【jí】资金下达文件后【hòu】,连【lián】同【tóng】本级应【yīng】负担的资金全额补助给符合条件的申【shēn】请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tiáo】 各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资料,杜绝不符合【hé】条件【jiàn】项目入【rù】围【wéi】申报。各【gè】部门可【kě】根据需【xū】要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第三【sān】方专【zhuān】业机构组织【zhī】现场审查【chá】。

第十七条 申请补【bǔ】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rén】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dìng】的范【fàn】围和【hé】申报条件,保证【zhèng】申请【qǐng】资【zī】料真实、齐全,自觉接受【shòu】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jiǎn】查。违反本办法规【guī】定,以虚报、冒【mào】领等手段骗取奖【jiǎng】励和补助资金的企业或【huò】个人,发展改革部门依【yī】法责【zé】令其【qí】将已收【shōu】资金退【tuì】回财政部【bù】门,3年内不得享【xiǎng】受任何【hé】财政资金支持,相关信息【xī】纳入佛【fó】山市【shì】公共信用信息【xī】管【guǎn】理【lǐ】系统并【bìng】予【yǔ】以公布【bù】。同时,严肃【sù】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9-21起实施。

第十九条【tiáo】 各区可【kě】结【jié】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光伏发电应【yīng】用【yòng】项目补助【zhù】资金管理实施【shī】细则。

第二【èr】十条 本【běn】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jú】、市财政【zhèng】局、佛山供电局负责【zé】解【jiě】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