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yī】条 为促进我【wǒ】区经【jīng】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yè】结构优化升级【jí】,根据《南【nán】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fā】展专【zhuān】项资金管【guǎn】理办法》的【de】规【guī】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de】主管【guǎn】部【bù】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fā】展【zhǎn】专项资【zī】金领【lǐng】导小组为本分项【xiàng】资金的决策【cè】审批【pī】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dìng】履行【háng】职责。

第【dì】三【sān】条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gé】的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注册【cè】的大型连锁商【shāng】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南山【shān】区的旅游企业在【zài】本辖区【qū】设【shè】立【lì】的分支机【jī】构,在深圳市注【zhù】册的律师事务【wù】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děng】合伙制企业及其【qí】分支【zhī】机【jī】构【gòu】、行【háng】业协会、研究机构等【děng】组织,可以按照【zhào】本实施细则申请资【zī】金资助。申请【qǐng】“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工业百强租金补贴”、“商业企【qǐ】业销【xiāo】售【shòu】额【é】增长奖励”、“软件和【hé】信息服务业营收增【zēng】长【zhǎng】奖励”等【děng】项【xiàng】目的在库统计企业【yè】,以【yǐ】及申请“异地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企业,可不【bú】受注【zhù】册地资格【gé】条【tiáo】件限制。

第二章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dì】四条 培育引进有【yǒu】国际竞争【zhēng】力的大型企业。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jiǎng】励,对首次入【rù】选【xuǎn】中国企【qǐ】业【yè】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yǔ】500万【wàn】元奖励【lì】。

第五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yī】)购置社会【huì】办公用【yòng】房补【bǔ】贴。符合条【tiáo】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shāng】品房(不含附属【shǔ】和配套用房)的,可按【àn】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zhǔn】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nián】最高【gāo】1000万【wàn】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bàn】公用房5年内不得【dé】对外【wài】租售【shòu】。

(二【èr】)租赁社会【huì】办公用房补【bǔ】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zài】南山【shān】区【qū】新租赁自用办公用【yòng】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yòng】房)的,5年内可给【gěi】予租房【fáng】补【bǔ】贴,其中前【qián】3年每年可按租赁【lìn】市【shì】场指导【dǎo】价的【de】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dǎo】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经营扶持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lì】投资【zī】运营、财【cái】务结算、营销采购中【zhōng】心【xīn】等功能性机构,扩大【dà】经营规模,提高经【jīng】济贡献【xiàn】。

(一)财政【zhèng】贡献奖励。经认定的【de】南山【shān】区非金融类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qǐ】,可申请财政贡献奖【jiǎng】,奖【jiǎng】励额为上年度形成南山区【qū】地方财力增量的30%,每家【jiā】企业【yè】每年不超【chāo】过【guò】300万。

(二)规模扩大【dà】奖【jiǎng】励【lì】。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yíng】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非金融类【lèi】总部企业【yè】,给予奖励扶【fú】持。其中【zhōng】:对【duì】年增加值【zhí】增速超【chāo】过【guò】15%的工业总部【bù】企业,按【àn】照增加【jiā】值增【zēng】量的【de】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bù】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měi】家企业每【měi】年最高不超过600万。该项目不【bú】得与工业、服【fú】务业增长奖励【lì】项【xiàng】目重复申请【qǐng】。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píng】为“中【zhōng】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guó】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yè】”的【de】单【dān】位给予100万【wàn】元的一【yī】次性奖励。同时获评【píng】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yī】项。

(二)对【duì】获评【píng】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de】单位,分【fèn】别给予【yǔ】50万元、50万元、20万元【yuán】、10万元【yuán】的【de】一【yī】次性奖励。同时【shí】获评两项【xiàng】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shēn】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wèi】,分别给【gěi】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cì】性【xìng】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guó】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fàn】企业”的【de】单【dān】位,分【fèn】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lì】。

(五)对经国【guó】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fàn】基地”的单【dān】位,分别给予【yǔ】300万【wàn】元、150万元的一次性【xìng】奖励。

(六)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jí】旅游景【jǐng】区的单位,分【fèn】别给予100万【wàn】元、50万元【yuán】、30万【wàn】元【yuán】的一【yī】次性奖励。

(七【qī】)对获得五星【xīng】、四星级旅游【yóu】饭店评定的单位,分【fèn】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yuán】的一次【cì】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zǒng】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pái】连【lián】锁酒店管理公司【sī】,给【gěi】予50万元的一【yī】次性奖励【lì】。

(八)对获评为市级以上【shàng】“绿色饭店”、“绿色景区”、“平【píng】安景区”、“绿色商【shāng】场”的单位,给【gěi】予20万元【yuán】的一次【cì】性奖励。

(九)对获【huò】评为国家“百强旅行【háng】社”、省“百强旅【lǚ】行社【shè】”、市“旅【lǚ】行社二【èr】十强【qiáng】”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lì】。

符合以【yǐ】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获【huò】评后已获【huò】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jiǎng】励,首次【cì】获评后【hòu】未【wèi】获奖励的,可【kě】在复【fù】评【píng】后进行申【shēn】请,复【fù】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qǐng】一次。

第八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引【yǐn】导物流业高端化发【fā】展。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实施升【shēng】级【jí】改造和信息化建【jiàn】设。对获得“深【shēn】圳市重【chóng】点物流【liú】企业”或【huò】“AAAA级【jí】以上物【wù】流企业”认定且上年【nián】度营【yíng】业收入【rù】达到1.5亿元及以上【shàng】的企【qǐ】业,开展先进物【wù】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wù】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qí】设施提【tí】升改【gǎi】造、物流【liú】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xìn】息【xī】化等【děng】项目,按不超过项【xiàng】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cì】性补【bǔ】贴。每家企【qǐ】业每年可【kě】申报一次,最高【gāo】不超【chāo】过100万元【yuán】。

(二【èr】)支【zhī】持智能快件箱发展。在我区注册满【mǎn】2年且具有【yǒu】智能快件箱【xiāng】研发、建设【shè】或运营业务【wù】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yíng】的智能【néng】快件箱超过150组,并且年【nián】营业收【shōu】入增长【zhǎng】率在【zài】20%以【yǐ】上【shàng】,按每组20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yǔ】经营资助,单个企【qǐ】业每年【nián】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zhī】持港口发【fā】展【zhǎn】。对在【zài】中国港【gǎng】口集【jí】装箱码【mǎ】头单项评优【yōu】中获得【dé】“超500万标箱码头【tóu】”的单位,给【gěi】予200万元【yuán】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chǔ】上【shàng】,获评企业每【měi】新增10万标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bú】超过【guò】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zōng】合【hé】体发展。对【duì】新开设的5万平方【fāng】米及以上大型商【shāng】业综合体(统计【jì】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chóng】大商【shāng】业项目【mù】,按照不【bú】超【chāo】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é】10%的比例,对【duì】投资企业予以资【zī】助,最高不【bú】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lián】锁企业完善网【wǎng】点体系。对总部在【zài】南山【shān】区注册、拥有一个以上【shàng】有效注册商标的【de】品牌【pái】连【lián】锁零【líng】售、住【zhù】宿和餐饮企业,在辖区【qū】内新开设直【zhí】营【yíng】店【diàn】,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píng】米给予单【dān】店9-21万元的一次性开【kāi】业【yè】资助。西丽【lì】、桃源等【děng】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gāo】一倍。辖区外本市【shì】内资【zī】助标准减半【bàn】。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gāo】不超过100万【wàn】元。申请企【qǐ】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hán】)以上【shàng】直营门【mén】店且上年度销售额【é】达到2亿元及以上【shàng】的零【líng】售连锁企业;

(2)全【quán】市有3家(含)以上【shàng】直营门店【diàn】且上【shàng】年度营业额【é】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yè】;

(3)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mén】店且【qiě】上年度营业【yè】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de】餐饮连锁【suǒ】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dà】做【zuò】强。对批【pī】发、零【líng】售,住【zhù】宿和【hé】餐饮企【qǐ】业,根据上年度【dù】销售额(营业额【é】)、增长【zhǎng】率,按照销售增【zēng】长额(营业增长【zhǎng】额)的【de】一定比例【lì】给予最高不【bú】超过100万元的资金【jīn】支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xià】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xiāo】售额【é】达到10(含【hán】)-50亿元且同比【bǐ】增长【zhǎng】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dào】50亿元以上且【qiě】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tóng】比增长10%及【jí】以上【shàng】,或上年度【dù】销售额达到【dào】5亿元以上且同【tóng】比正【zhèng】增长的零售企业;

3.上年度【dù】营【yíng】业额达到2000(含【hán】)-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dù】营业额【é】达到【dào】5000万元以上【shàng】且同比正增长的住【zhù】宿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fú】务质【zhì】量【liàng】。对商【shāng】贸【mào】企【qǐ】业开展硬件【jiàn】设施改造、先进【jìn】技术应用、标准【zhǔn】化建【jiàn】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wǎng】络销售平台建设等【děng】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jì】投【tóu】入15%的比例给予【yǔ】资助。每家企业【yè】每年可申【shēn】报一次,资助【zhù】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wàn】元。申【shēn】请企业【yè】需具备以【yǐ】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或上【shàng】年度【dù】销售额【é】达到【dào】5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批【pī】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或上【shàng】年度销售额达到【dào】2亿元【yuán】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shòu】企业(石【shí】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dào】5亿【yì】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shāng】务平【píng】台【tái】发【fā】展【zhǎn】。对第三方电子【zǐ】商务【wù】交易【yì】服务平台(不含金融【róng】服务)企业,上【shàng】年度服务【wù】收入达到1亿元【yuán】及以上,给予最【zuì】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jiǎng】励。

2.支【zhī】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jiàn】电子商务平台【tái】的批【pī】发类【lèi】、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é】分别【bié】达【dá】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shàng】,给【gěi】予最高不超过【guò】100万元的一次【cì】性奖励【lì】。

3.支持保税展【zhǎn】示交易模式【shì】创新。对纳入【rù】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diǎn】的创新【xīn】型保税展【zhǎn】示【shì】交【jiāo】易门【mén】店,按【àn】照【zhào】不超过【guò】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zhù】。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yuán】。

4.鼓励【lì】产销【xiāo】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dú】立经营,按照产销分【fèn】离方式年销【xiāo】售额达到5000万【wàn】元及以上的新【xīn】入【rù】库商业【yè】企业,给【gěi】予50万【wàn】元到【dào】500万元的一次性奖【jiǎng】励。

(五【wǔ】)鼓励【lì】平行进口【kǒu】汽车发【fā】展。鼓【gǔ】励区内汽车【chē】贸易企业(经【jīng】销商)和汽车供应【yīng】链服务平台企【qǐ】业(进口商)合作开【kāi】展平行【háng】进【jìn】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jìn】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měi】辆给予不超过【guò】1000元扶持;上年度【dù】进口汽【qì】车超过1000辆【liàng】至2000辆部【bù】分,每辆给【gěi】予【yǔ】不超【chāo】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yǔ】不超【chāo】过【guò】2000元扶持,每家【jiā】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bú】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fú】务平台企业,每辆汽【qì】车给予【yǔ】不超过【guò】500元【yuán】扶持,每家企【qǐ】业每年资助最高不【bú】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lì】企【qǐ】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yóu】项【xiàng】目。对【duì】创新特【tè】色显著、示【shì】范意【yì】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bú】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lì】对投资企业给【gěi】予资【zī】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yuán】。

(二)支持国【guó】家A级旅游景【jǐng】区、星级旅游饭店【diàn】、邮轮游艇运营【yíng】等旅游【yóu】相关企业【yè】开发【fā】新项目和新景点,升【shēng】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wán】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wù】、旅游【yóu】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lǚ】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xìn】息化项目【mù】,按照不超过其【qí】项目实【shí】际投入【rù】15%的比例给予【yǔ】资助,每家【jiā】企业【yè】每年可申报一次,每【měi】年资助金额最高不【bú】超过【guò】150万元。

(三)鼓励【lì】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tí】升企业【yè】品【pǐn】牌【pái】。支持我区【qū】具备【bèi】条件的企业发展【zhǎn】工业旅游项目,对经【jīng】评定【dìng】的“南山区工业【yè】旅游景【jǐng】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wù】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zhào】不超【chāo】过【guò】企【qǐ】业实际投入【r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měi】家企业每年最【zuì】高不超过20万元【yuán】。

(四)鼓励旅【lǚ】游企业拓【tuò】展工业旅【lǚ】游业务。对【duì】我区【qū】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zhī】游客【kè】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gēn】据【jù】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shù】量【liàng】等情【qíng】况给予资【zī】助【zhù】,每家旅【lǚ】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guò】20万元。

(五)支持【chí】开展【zhǎn】旅【lǚ】游商【shāng】贸行业推广活动。对【duì】在【zài】南山【shān】区经济促进局备案【àn】,由区政府或相关行【háng】业主管部门主办【bàn】,相关【guān】行业【yè】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lǚ】游商贸【mào】行业【yè】发展有积【jī】极意义【yì】的大型宣传推【tuī】广活动,按不超过【guò】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de】比例【lì】给予资【zī】助,每家单位【wèi】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yuán】。

(六【liù】)支持邮【yóu】轮旅【lǚ】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qiě】在辖【xiá】区内开展邮轮港口【kǒu】业务【wù】的码【mǎ】头【tóu】公【gōng】司引入邮轮停靠南山母港,按照【zhào】不超过1元/净吨【dūn】/航次(指载客航次)的标【biāo】准给予支【zhī】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鼓励【lì】软件【jiàn】和信【xìn】息服【fú】务【wù】业做大做强。对上年【nián】度营【yíng】业【yè】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de】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qǐ】业,根据上【shàng】年度营业收入、增长【zhǎng】率,按照营收增【zēng】长额【é】的一【yī】定比例,给【gěi】予最高不超【chāo】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企【qǐ】业需【x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shàng】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亿元(含)小于【yú】15亿元且同比增【zēng】长40%及【jí】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

(二)支持服【fú】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对经市经【jīng】贸信【xìn】息委认定的符合【hé】条【tiáo】件的服务【wù】贸【mào】易示范基地,给予总【zǒng】额最高不【bú】超过200万元【yuán】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经贸【mào】信息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fú】务贸易【yì】示范【fàn】项目,给予【yǔ】总额【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cì】性【xìng】奖励。

(三【sān】)支持企业开拓【tuò】离岸服务外包【bāo】市场【chǎng】。对上年度离岸服务外【wài】包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yuán】的【de】企业,按离【lí】岸服务外包【bāo】业务收入【rù】(执【zhí】行额)增长额【é】的一定比【bǐ】例,给予最高不超【chāo】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

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chǎn】业、现【xiàn】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zhǎn】领域的中小微企【qǐ】业给予融【róng】资扶持【chí】。上【shàng】述企【qǐ】业获【huò】得的【de】短期银【yín】行贷款项目,在【zài】其贷款结清后,可按【àn】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fù】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chí】,每家【jiā】企业【yè】每年贴息【xī】总额不超过100万元【yuán】。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一)对计划在境【jìng】内主板【bǎn】、中小板【bǎn】、创业板以及海【hǎi】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hé】创业板上市的【de】企【qǐ】业,在区上市办进行【háng】了【le】股改备【bèi】案登【dēng】记并已聘请中【zhōng】介机构【gòu】完【wán】成股份制【zhì】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wàn】元奖励【lì】;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yǒu】关管理机构【gòu】递交上市申请【qǐng】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yǔ】140万元奖励【lì】;在全国中小【xiǎo】企业股【gǔ】份转让系统挂牌【pái】的企业,一次【cì】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yǐ】获得【dé】股改【gǎi】奖励的企业【yè】不再享受该奖【jiǎng】励)。

(二)支持上【shàng】市【shì】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chóng】组【zǔ】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jīng】我区认定的在境内【nèi】主板、中小【xiǎo】板【bǎn】、创业板及海【hǎi】外主【zhǔ】要资本市场主板和【hé】创业板上【shàng】市的【de】南山区企业【yè】,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huì】办公用房补贴。

(一【yī】)购置社【shè】会办公【gōng】用房补贴。符【fú】合条【tiáo】件【jiàn】的南【nán】山区上市【shì】企业,在【zài】南山区【qū】新购【gòu】置【zhì】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设施和【hé】配套用房)的,可按【àn】最高3000元【yuán】/平方米的标准分【fèn】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tiē】的【de】办公用【yòng】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èr】)租【zū】赁【lìn】社【shè】会办公用房补贴。符【fú】合条件【jiàn】的南山区上市企业【yè】,在南【nán】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yòng】房(不【bú】含附属设【shè】施【shī】和配套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bǔ】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赁市【shì】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每【měi】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àn】租【zū】赁【lìn】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yǔ】补贴,每【měi】年【nián】最高150万元。

(三)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dì】五【wǔ】章 支持企业实施“走【zǒu】出去”发【fā】展战略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yú】购买国家【jiā】指定从【cóng】事出口信用保【bǎo】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jī】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fú】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chāo】过【guò】企业实【shí】际支付保费50%的比【bǐ】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shì】、区补助比【bǐ】例合【hé】计最高不超过100%),每【měi】家企业每年资助【zhù】总额【é】不超过300万元【yuán】。

(二)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bǎo】险,支持【chí】中小微企业开【kāi】拓国【guó】际【jì】市场,防范贸【mào】易【yì】风险,便利贸【mào】易【yì】融资。

第十六【liù】条 支持企业【yè】国际营【yíng】销网络建设。企【qǐ】业在【zài】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guó】际营销、品牌经营、产【chǎn】品展示、商品配送等【děng】多【duō】种【zhǒng】形式【shì】的经营活动,致【zhì】力【lì】于拓展海外市场,宣传南山投【tóu】资环【huán】境、促【cù】进南【nán】山与【yǔ】当地经贸交流发展的【de】,对其获得【dé】的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shè】资助项目,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配【pèi】套支持。

第十【shí】七条 鼓励企业参展活动。鼓励企业参加经南山区【qū】政府【fǔ】认定【dìng】的【de】境内外重点展【zhǎn】会【huì】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zhǎn】位【wèi】费【fèi】补贴;鼓励重【chóng】点【diǎn】出口企业参加境外【wài】重点展会活动,给【gěi】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qǐ】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wèi】费补贴【tiē】。

第六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lì】企【qǐ】业运【yùn】用新技【jì】术、新工【gōng】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lǜ】、改善产【chǎn】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huò】实现新产品【pǐn】产【chǎn】业化,提升资源利用【yòng】率和产【chǎn】业技术水平。对【duì】上一年度实施工业技【jì】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区统计局核定【dìng】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技【jì】改投资完成额【é】,结合产【chǎn】值【zhí】贡【gòng】献【xiàn】、税收贡献等因素,给【gěi】予不【bú】超过30%的资【zī】助,每家企【qǐ】业每年资助额最高【gāo】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jiǔ】条 对【duì】上年度【dù】工业【yè】产值5亿元以【yǐ】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gōng】业【yè】企【qǐ】业,按照工业增加【jiā】值新【xīn】增量的3%予以奖励。其【qí】中,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y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产【chǎn】值10亿元【yuán】以上的企业最【zuì】高不超过【guò】300万元【yuán】,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shè】及开展公共【gòng】服务【wù】活动。经【jīng】本专项资金主【zhǔ】管【guǎn】部门认定【dìng】的重点产【chǎn】业专业园区,对园【yuán】区【qū】公共服【fú】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zī】助,对【duì】园区管理【lǐ】机构开展【zhǎn】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wàn】元资助。

(二【èr】)引导和鼓励战略性【xìng】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以产业园区的方【fāng】式集聚发展【zhǎn】,在【zài】政府认定的产【chǎn】业【yè】集聚园区,对经主管【guǎn】部门审【shěn】核【hé】认定入驻【zhù】的企业及机构【gòu】,按租赁市场指导【dǎo】价的50%且不超过30元/平方【fāng】米·月的标准【zhǔn】给予补【bǔ】贴,每个单【dān】位【wèi】年度补贴【tiē】额最高不超过【guò】50万元,补【bǔ】贴【tiē】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支持工业百【bǎi】强【qiáng】企业在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shān】区无自有物业【yè】、租赁社会物业进行生【shēng】产、且上年【nián】度有工业投资【zī】或【huò】技改【gǎi】投资的南山区工业百强【qiáng】企【qǐ】业,按【àn】照其在南【nán】山区租用产业用房的建筑【zhù】面积【jī】,以租赁市【shì】场指导价的50%且不超过【guò】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zhǔn】给予【yǔ】补贴【tiē】,每家企业每年补【bǔ】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wàn】元,企业享受房租支持【chí】期间不得【dé】转【zhuǎn】租。其中,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下的【de】企【qǐ】业,每【měi】年补贴【tiē】金【jīn】额【é】最高不超过【guò】100万元;上年度产值30亿【yì】元以下的企业【yè】,每年补贴金额【é】最【zuì】高不超过200万元。本【běn】项目不得与产业【yè】集聚【jù】园【yuán】区租【zū】金补贴项目重【chóng】复申请。

第二十【shí】二条【tiáo】 支持企【qǐ】业实施“两化【huà】融合”战略。对上【shàng】年度【dù】纳【nà】入国家【jiā】、省级两化【huà】融合管理【lǐ】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dān】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guò】国【guó】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yuán】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培育未来产业发展

(一)海洋企业获得 ABS(美国船级【jí】社)、DNV(挪威船级社【shè】)、CCS(中【zhōng】国【guó】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zhào】获得市【shì】经信委海洋产业【yè】市场准入扶持【chí】计划【huá】资助【zhù】额的20%给【gěi】予配套奖励【lì】,每【měi】家企业每【měi】年最高100万元。

(二)生命【mìng】健康企业获得【dé】美国FDA(食品和药物【wù】管理【lǐ】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rèn】证【zhèng】、CE(欧洲统【tǒng】一)认证、世界卫生组【zǔ】织【zhī】认证的,按【àn】照【zhào】获【huò】得市【shì】发改委生【shēng】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tào】奖励,每家【jiā】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航空航天【tiān】企业获【huò】得美国【guó】 FAA(联邦航空管理【lǐ】局【jú】)、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zhōng】国【guó】民用【yòng】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děng】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经信委航空【kōng】航【háng】天产业市场准【zhǔn】入扶持计划资助【zhù】额的20%给予配【pèi】套奖励【lì】,每【měi】家企【qǐ】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四)生命健【jiàn】康【kāng】企【qǐ】业取【qǔ】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shū】的【de】,每张注册证书给予一【yī】次性20万【wàn】元奖励,每【měi】家企业每年【nián】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chí】名【míng】商标【biāo】、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qǐ】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jiǎng】励(同一商标【biāo】最高奖励【lì】50万元),首次认定【dìng】为广【guǎng】东省名牌【pái】产品的企业【y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lì】。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建设

(一【yī】)鼓励重点【diǎn】产业【yè】组【zǔ】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bèi】案组建的重点产业行【háng】业【yè】协【xié】会或专业机构,一【yī】次性【xìng】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费资助;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huò】专业机【jī】构开展促进【jìn】会员单位发展服务【wù】活动,经【jīng】主【zhǔ】管部【bù】门备【bèi】案同意【yì】的,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fèi】用给予50%以【yǐ】内【nèi】、最高50万元的资助【zhù】。

(二)支【zhī】持行业协会【huì】、专业机【jī】构及【jí】企业承办南山【shān】区政府组团【tuán】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zhèng】府或区产【chǎn】业主管部门联合【hé】举办【bàn】专业交流【liú】活动以及【jí】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àn】活动【dòng】所发生实【shí】际费用【yòng】(场租、展位【wèi】、特装、宣传等)给【gěi】予50%以内、最高100万【wàn】元的资【zī】助。

第七章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shí】六条【tiáo】 对农【nóng】业【yè】龙头企业【yè】实施认定奖励【lì】。对区内获认【rèn】定国【guó】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bié】给予60万元、40万【wàn】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农业【yè】龙【lóng】头企业继续申请省级【jí】,或省级继续【xù】申请国家级【jí】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èr】十【shí】七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quán】建设。对建【jiàn】立农产【chǎn】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检测【cè】检验、农产品【pǐn】追溯系统【tǒng】以及【jí】开展【zhǎn】农业高新技【jì】术研究应用的企业,项【xiàng】目建成【chéng】并经专项【xiàng】审计后,可按不超【chāo】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yǔ】100万元的支持。

第【dì】二十八【bā】条【tiáo】 农产【chǎn】品供【gòng】给体系建【jiàn】设。对建立农【nóng】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tǐ】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dōu】市型【xíng】农业【yè】的【de】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bú】超过【guò】项目实际投【tóu】资额的50%,最高给【gěi】予100万元的【de】支持【chí】。

第八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九【jiǔ】条 在南山区【qū】新设【shè】立或新迁入【rù】的重点企业(不【bú】含金融企业),税【shuì】务登记【jì】地在【zài】南山区,符合【hé】下【xià】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guò】1000万元的【de】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在【zài】南【nán】山区新注【zhù】册的企业,符合【hé】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yuán】人民币【bì】,且【qiě】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rù】)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shòu】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yú】20亿元【yuán】人【rén】民币,房【fáng】地产企业营【yíng】业收入不少【shǎo】于40亿元人民币)。年【nián】度产【chǎn】值规模(营业收入【rù】)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rù】不【bú】少于10亿元人民【mín】币【bì】,房地【dì】产企业营业【yè】收【shōu】入不【bú】少于20亿元人民币【bì】)。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qǐ】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xià】属公【gōng】司、分【fèn】公司不【bú】少于3家,实缴注册【cè】资本不少【shǎo】于1亿元人民币,年【nián】度产【chǎn】值规模(营【yíng】业【yè】收入)不【bú】少于5亿【yì】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yè】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bú】少于20亿元【yuán】人民币)。

(三)新迁入我【wǒ】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qǐ】业、中国企业联【lián】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de】总部(含【hán】区【qū】域总部、功能总【zǒng】部)。

(四)在境内主板【bǎn】、中小板、创业【yè】板【bǎn】以【yǐ】及海外主【zhǔ】要资本市场主板【bǎn】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符【fú】合【hé】南山【shān】区产业发展【zhǎn】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yòng】的【de】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zhào】“一企一策、一事一【yī】议”的方式研【yán】究给【gěi】予【yǔ】扶【fú】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zhèng】策【cè】扶持的企业不再【zài】安排【pái】落户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tiáo】 加快培育商务【wù】楼宇经济引导【dǎo】产业【yè】高端化【huà】发展。对引进符合下列【liè】情【qíng】况之【zhī】一的楼宇【yǔ】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děng】中【zhōng】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mén】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yǐn】进项目的,按引【yǐn】进一家最【zuì】高50万【wàn】元,引进多家合【hé】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cì】性【xìng】奖励。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已获市政【zhèng】府用【yòng】地出【chū】让政策扶持或区政【zhèng】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qǐ】业不在【zài】此列。

第三【sān】十【shí】一条 加大产【chǎn】业链薄弱环【huán】节招商力度。对【duì】属于我市产业【yè】链薄【báo】弱环【huán】节且【qiě】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yè】项目落户我区【qū】,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de】,给予市奖励额【é】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jiā】奖励。

第三十二条【tiáo】 鼓励【lì】行【háng】业协【xié】会或企业开【kāi】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zhāo】商和【hé】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fèi】用给予不超过50%比【bǐ】例、最高50万元的【de】资【zī】助。

第三十三条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huò】新迁入,并符合本实施【shī】细则【zé】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不含【hán】金融【róng】企【qǐ】业)首次装修办公【gōng】用【yòng】房的,可【kě】按照【zhào】其实【shí】际【jì】发生费用20%的标准【zhǔn】,给予【yǔ】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cè】扶【fú】持的【de】企业【yè】不再安排资助扶持。

第【dì】三【sān】十【shí】四条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huì】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yuán】服务公司【sī】等【děng】落【luò】户我【wǒ】区,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fǎ】人机【jī】构【gòu】或合【hé】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参照【zhào】其上一【yī】完整纳【nà】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xiàn】给予【yǔ】最高300万【wàn】元【yuán】的开【kāi】办资助。获【huò】资助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上一年【nián】度出口总额【é】在5亿美【měi】元【yuán】及以上【shàng】、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guān】、融资【zī】、退【tuì】税等【děng】两项【xiàng】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数【shù】量在100家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èr】)具有从事证券资【zī】格【gé】审计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yuán】及以上、纳税总【zǒng】额【é】150万元及以【yǐ】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guó】会计师事【shì】务所【suǒ】综合评价【jià】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gòu】);

(三)年【nián】营业额1000万元及【jí】以上、纳【nà】税总【zǒng】额150万元及以上【shàng】的【de】管理【lǐ】咨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合【hé】伙制含分支机构);

(四)年营业额1000万【wàn】元及以上、纳【nà】税总【zǒng】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律【lǜ】师事务所【suǒ】(合伙制【zhì】含【hán】分支机构);

(五)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yǐ】上【shàng】且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zī】源服【fú】务【wù】公【gōng】司【sī】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

第九章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第三【sān】十五条【tiáo】 对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qū】共建【jiàn】产业园引【yǐn】进的企业,同时【shí】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对口帮【bāng】扶(支援)地区【qū】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深【shēn】汇通、科汇【huì】通等南山区属国企)确认后,可以给【gěi】予不【bú】超过300万元的一次【cì】性落户资助【zhù】:

(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对【duì】口帮【bāng】扶(支援)地区共【gòng】建产业园运营主体(深汇通、科汇通等南山【shān】区属国企【qǐ】)签【qiān】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dì】三十六条 本实【shí】施【shī】细则尚未涵【hán】盖但对【duì】辖区经济发展有【yǒu】重【chóng】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yǒu】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guān】单位【wèi】直接向主管【guǎn】部门提出申请【qǐng】,主管部门提出受【shòu】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fāng】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fā】展【zhǎn】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shěn】议【yì】。

第三十【shí】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技术改造资助、工业【yè】增加值奖励【lì】、短期【qī】出口信用【yòng】保险资助、出口【kǒu】信用【yòng】保险统一投保、行业【yè】协会【huì】及【jí】专业机构资助、对【duì】口【kǒu】帮【bāng】扶【fú】(支援)地区共【gòng】建【jiàn】产业园招商【shāng】、农【nóng】业【yè】龙头企业奖励项目、农产品质量安【ān】全【quán】建设资助项目、农产品供给【gěi】体系建设资助项目、小微促进贷、首次【cì】入选500强【qiáng】奖励【lì】、上市融【róng】资奖励、招商和【hé】宣【xuān】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落【luò】户【hù】资助、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招商引资奖【jiǎng】励、商贸【mào】流通业资助-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zhǎn】、商贸流【liú】通业资助-支持商业企业【yè】做大做强、商贸流通业【yè】资助-鼓励商【shāng】业【yè】新业态【tài】发【fā】展-鼓励产销【xiāo】分离【lí】、商贸流通业资【zī】助项【xiàng】目【mù】-鼓【gǔ】励平行进口汽车【chē】发展、旅游创新资助-投资建【jiàn】设新【xīn】的【de】特色旅游项目、旅游创【chuàng】新资助项目-支持邮【yóu】轮旅游发展、旅游创新资助-支持【chí】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鼓励信息服【fú】务【wù】和服务贸易发展资助【zhù】-鼓励软件和信息服【fú】务业做【zuò】大做强【qiáng】等项目不受《南山【shān】区自【zì】主创新产【chǎn】业发展专【zhuān】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dìng】的“区级【jí】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shī】细则由区经济促【cù】进局【jú】负责解释,制定与本【běn】实施细【xì】则相关的各【gè】项【xiàng】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