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níng】省绿色建筑条例》已【yǐ】由辽宁省第【d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huì】常务委员会【huì】第七次【cì】会议于9-21通过,现予公【gōng】布,自9-21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21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9-21辽宁省第十【shí】三届人民【mín】代表【biǎ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d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le】贯彻【chè】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fā】展【zhǎn】,加快【kuài】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gǎi】革,促【cù】进资【zī】源节约利用,改善人【rén】居环【huán】境,根【gēn】据《中华人民共和【hé】国建筑法》《中华【huá】人民【mín】共和国节约能源法【fǎ】》、国务院《民用建筑【zhù】节【jiē】能【néng】条例【lì】》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běn】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èr】条 本条例【lì】适用于本【běn】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lǜ】色【sè】建筑相关【guān】的【de】规划、建设【shè】、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guǎn】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xiàn】级【jí】市、区,下【xià】同)人民政府应当【dāng】推动【dòng】绿【lǜ】色建【jiàn】筑发展,将【jiāng】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mù】标责任制和考核评【píng】价制度。

第四条 省、市、县住【zhù】房【fáng】城乡建设【sh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zhǔ】管部门【mén】)对本行【háng】政区域绿色【sè】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jiān】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yè】和信【xìn】息化、民政、财政、人【rén】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自【zì】然资【zī】源、生态【tài】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cūn】、税务、市场监督【dū】管【guǎn】理、机关【guān】事务管理等【děng】有关部门,依【yī】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zhù】工【gōng】作【zu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xiàn】人民政府应【yīng】当【dāng】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jí】财政预【yù】算。

省、市【shì】、县【xiàn】人民政府应当组【zǔ】织【zhī】住房城【chéng】乡建【jiàn】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bù】门编制【zhì】绿色建筑发展规【guī】划,并依法【fǎ】安排绿色建筑资【zī】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hé】支持绿【lǜ】色建筑【zhù】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fàn】、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sè】建【jiàn】筑【zhù】技术【shù】进步与创【chuàng】新【xīn】。

住房【fáng】城乡【xiāng】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zhù】相【xiàng】关知识纳入相关【guān】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tí】高【gāo】从业人员的专【zhuān】业技【jì】术水平。

对在【zài】绿色建筑【zhù】工作中做出【chū】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guó】家有关规定【dìng】给【gěi】予表彰和奖【jiǎng】励。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zhǔ】管部门应当【dāng】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yǒu】关部门【mén】,加【jiā】强【qiáng】对【duì】应用在绿【lǜ】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xiāo】售【shòu】、使用等环节的监【jiān】督管【guǎn】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bā】条【tiáo】 住房【fáng】城乡建设【shè】主管【guǎn】部【bù】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和【hé】经济发展【zhǎn】的实际需要,组织编【biān】制绿色建筑发【fā】展规【guī】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shí】施。

城【chéng】乡规划【huá】主管部门【mén】应当将绿色建筑规划【huá】内容纳入【rù】城市、镇【zhèn】总体规【guī】划和详细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bù】门【mén】应当根【gēn】据国家有关【guān】技术标【biāo】准,结合本省【shěng】实际制定【dìng】绿色建筑标准,并【bìng】向【xiàng】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jiàn】设用地范围内新建【jiàn】民【mín】用建【jiàn】筑【zhù】(农村自建住【zhù】宅除外),应当按照【zhào】绿色建筑标准【zhǔn】进行规划建【jiàn】设【shè】。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kě】行性研究报告或者【zhě】项目申【shēn】请【qǐng】报告应当【dāng】包含绿【lǜ】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shù】以【yǐ】及投资、节能【néng】减排效【xiào】益评价【jià】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mén】出具的建设项【xiàng】目批【pī】准、核【hé】准文件应【yīng】当载明绿色建【jiàn】筑等级要求。

第十【shí】一条【tiáo】 城乡规划【huá】主管【guǎn】部门【mén】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sè】建筑要【yào】求。

第十二【èr】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zhào】规定在施工现场显【xiǎn】著位置公示绿【lǜ】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dì】、节材和环【huán】境保【bǎo】护等信【xìn】息。

房地产开【kāi】发企业应【yīng】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jí】主要技术【shù】指标【biāo】等信息,并在商品【pǐn】房买【mǎi】卖合同【tóng】和【hé】住宅质【zhì】量保证【zhèng】书【shū】、住宅使用说明【míng】书中载明节能、节水【shuǐ】、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qī】限【xiàn】、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dì】十三条 设计【jì】单位【wèi】应当按照绿【lǜ】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jì】,提供绿色建筑专【zhuān】篇。项【xiàng】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zhù】构配件、设【shè】施设备应当符合【hé】绿色建筑标准【zhǔn】要求。

新建国家机关办【bàn】公【gōng】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ān】装建筑用能、用水【shuǐ】分【fèn】项【xiàng】计量及【jí】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cè】评【píng】与【yǔ】标识。

鼓【gǔ】励新【xīn】建【jiàn】居住【zhù】建筑和非政府【fǔ】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能【néng】效测评与标识。

第十四【sì】条【tiáo】 施工图【tú】设【shè】计文件审查机【jī】构应当按【àn】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bú】符合【hé】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chū】具审【shěn】查合【hé】格证书。

第【dì】十五条【tiáo】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sè】建【jiàn】筑专【zhuān】项【xiàng】施工【gōng】方案,并按照施工图【tú】设计【jì】文件进行施工【gōng】,不得使用不符【fú】合施工【gōng】图设计文【wén】件要求【qiú】的【de】墙体材料、保【bǎo】温【wēn】材【cái】料、门【mén】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dāng】在施工【gōng】中采取降低施工【gōng】能耗【hào】、水【shuǐ】耗,减少废弃物【wù】排放、减【jiǎn】少噪声污染和防【fáng】治扬尘等【děng】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hù】措施。防治扬【yáng】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chéng】造价。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dāng】编制绿色【sè】建筑【zhù】专项监理方【fāng】案,对施工单位是否【fǒu】按照施工图设计【jì】文件【jiàn】和【hé】绿【lǜ】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lǐ】。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tuō】符【fú】合【hé】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cè】机构对【duì】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děng】进行见证取样检【jiǎn】测、建筑【zhù】外墙【qiáng】节能【néng】构造现场实【shí】体检验、建筑【zhù】外【wài】窗气密性【xìng】现【xiàn】场【chǎng】实体检测、建【jiàn】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检【jiǎn】测等。

工【gōng】程质量检测机构应【yīng】当依法开展检测、检验【yàn】和能效测评工作,不得出具虚假的【de】检【jiǎn】测、建筑【zhù】能效测【cè】评报【bào】告。

第十八【bā】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zhōng】应当含有绿色建【jiàn】筑【zhù】专项验【yàn】收【shōu】,未进【jìn】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shōu】或者绿色【sè】建筑专项【xiàng】验收不合【hé】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gào】。

第十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fáng】的要【yào】求建设,推行定制【zhì】装修等【děng】方式,促【cù】进个【gè】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tǒng】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fáng】使用的【de】装修材【cái】料【liào】,应当符合保障【zhàng】人体健康【kāng】和人身、财产安全的【de】标准。

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jiē】水【shuǐ】和建筑用【yòng】能、用水分项计量【liàng】及数据采集传【chuán】输装【zhuāng】置等设【shè】施【shī】设备运行正常;

(三【sān】)供暖、通风、空调【diào】、照明【míng】、电【diàn】梯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háng】正常,记【jì】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chéng】乡【xiāng】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yǒu】关部门对本【běn】行政区【qū】域内【nèi】民用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píng】价分析【xī】,建立【lì】国家机【jī】关办公建筑【zhù】和大【dà】型【xíng】公共建【jiàn】筑能耗监测平台。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shǐ】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de】物业服务【wù】企【qǐ】业【yè】应当对调【diào】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定【dìng】期将【jiāng】建筑能【néng】耗【hào】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guó】家机关办公建筑【zhù】和【hé】大型【xíng】公共建筑应【yīng】当安装分类分项(电耗量、水耗量【liàng】、供【gòng】热消耗量、燃气【qì】消耗量等【děng】)用【yòng】能计量【liàng】装置,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zhǔ】管【guǎn】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xì】统联【lián】网,实时【shí】上【shàng】传建筑能耗数据。

建筑物所有权【quán】人、使用权人【rén】或【huò】者【zhě】受委托【tuō】的物业服务【wù】企业应当保【bǎo】证分类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bìng】负责维护管【guǎn】理。

第二十三【sān】条 实行大型公共建【jiàn】筑能耗(电耗【hào】)限【xiàn】额管理制【zhì】度。对超限额用【yòng】能【néng】(用电【diàn】)的,征收超标准耗能【néng】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mín】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shěng】、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àn】照绿色建筑标准【zhǔn】进行改【gǎi】造。国【guó】家机关办【bàn】公建筑【zhù】、政府【fǔ】投资或者以政【zhèng】府投【tóu】资为主的公共建【jiàn】筑应当先【xiān】行改造【zào】。

鼓【gǔ】励采【cǎi】用合同能源管理等【děng】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按【àn】照绿色建筑标【biāo】准【zhǔn】进行改造。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的建【jiàn】设应当【dāng】推广应【yīng】用自然【rán】通风、自【zì】然采光【guāng】、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huí】收【shōu】利用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浅层【céng】地【dì】热能、空【kōng】气能【néng】利用等先进、适【shì】用技术【shù】。

单体建【jiàn】筑【zhù】面积超过【guò】两万平【píng】方【fāng】米的新【xīn】建【jiàn】公共建【jiàn】筑以及【jí】其他适合建【jiàn】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jiàn】筑,总体建筑方案【àn】应【yīng】当包括【kuò】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的内容。中水回用设施【shī】应【yīng】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yòng】。

第【dì】二十六条 城市、镇规【guī】划区内绿色【sè】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kāi】发利【lì】用规划【huá】和相【xiàng】关标准开发地【dì】下空间【jiān】。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lián】互通【tōng】。

城市、镇【zhèn】规【guī】划【huá】区应【yīng】当结【jié】合实【shí】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lì】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xià】综合管廊的区域,电【diàn】力、通信【xìn】、供【gòng】水等相关管线应【yīng】当进入【rù】管廊。

第二十七条 新建绿色【sè】建筑的【de】景观【guān】用水、绿化用【yòng】水、道【dào】路冲洗用水【shuǐ】、洗车用水等应当选【xuǎn】用【yòng】节水器具,优先采用雨水【shuǐ】、再生水等非【fēi】传统水源【yuán】。

鼓励新建绿色建筑按照国家【jiā】、省有关标准,配建雨水净【jìng】化、渗【shèn】透和收集【jí】利用系统,提高水资【zī】源【yuán】的综【zōng】合利用水平【píng】。

第二十八【bā】条【tiáo】 住房城乡【xiāng】建设主【zhǔ】管【guǎn】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de】推广应用【yòng】,禁止使用【yòng】落【luò】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zhù】房城乡建【jiàn】设主管部【bù】门应当制【zhì】定、公布并及时【shí】更新绿【lǜ】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zhì】使用、禁【jìn】止使用目录,发布限制使用和禁【jìn】止使用【yòng】的淘汰技【jì】术与产品目录。

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hé】相关【guān】产品的生产者【zhě】自愿申请绿【lǜ】色建筑【zhù】技术与产品【pǐn】的认【rèn】定与推【tuī】广。

国家机【jī】关办公建筑、政府【fǔ】投资【zī】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de】公共建筑应【yīng】当【dāng】优先采用绿色建【jiàn】筑认定【dìng】与推广【guǎng】的技术及产品。

第二【èr】十九条 鼓励绿色建筑【zhù】采【cǎi】用装配【pèi】式、超低能耗建筑【zhù】等技术要【yào】求进行【háng】建设。

应用可再生能源技【jì】术的绿色【sè】建筑应【yīng】当与【yǔ】建筑主体【tǐ】工程同步设计【jì】、同步施工【gōng】、同步验收。

绿【lǜ】色建筑附属停【tíng】车场【chǎng】或者停车库应当【dāng】按照国家和省【shěng】有关规定配【pèi】建电动汽车【chē】充电设施。

第三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zhèng】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guǎng】新型节能砌体【tǐ】材料、保温材料【liào】、建筑节能玻璃、陶瓷【cí】砖、卫生陶【táo】瓷、预【yù】拌混凝土【tǔ】、预【yù】拌砂【shā】浆等绿色建材的应【yīng】用,实【shí】行绿【lǜ】色建材评价标【biāo】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jiàn】的建设【shè】项【xiàng】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píng】价标识【shí】的绿色【sè】建材。

绿色【sè】建筑工【gōng】程施工应【yīng】当使【shǐ】用预拌混凝土【tǔ】和预拌砂浆,优先【xiān】选用高性能混凝【níng】土、高强钢筋【jīn】和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jǐng】、管沟、挡土【tǔ】坡【pō】以及市政道【dào】路的路基垫【diàn】层【céng】等工【gōng】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fàn】围内的道路【lù】、地【dì】面停车场等使用再【zài】生建筑材料【liào】。

第三十一条 住【zhù】房【fáng】城乡建【jiàn】设【shè】、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jiā】强对农村民用建筑节【jiē】能技【jì】术【shù】的指导【dǎo】和服务,鼓励采【cǎi】用【yòng】国家推广的绿色建筑技术,制【zhì】定【dìng】建【jiàn】设标【biāo】准和免费提供相关的参照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sān】十二条 鼓励和支【zhī】持民【mín】用建筑在勘【kān】察、设计、施工【gōng】和运营管理【lǐ】中推广应用【yòng】建筑信息【xī】模型技术。国【guó】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zhèng】府【fǔ】投【tóu】资或者【zhě】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yīng】用建筑信息模型【xíng】技术。

第三十三条【tiáo】 鼓励社会【huì】组织和企业编【biān】制装配【pèi】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工程建设等相关配套标准,推行装【zhuāng】配【pèi】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chǎn】、安装施【shī】工、装饰装修等环节【jiē】一体【tǐ】化【huà】集【jí】成设计。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tiáo】 省、市、县【xiàn】人民【mín】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资金重点用【yòng】于下列【liè】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fèn】布式能源建【jiàn】筑应用、可再【zài】生能【néng】源建筑应【yīng】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zào】、监管【guǎn】信息系统建【jiàn】设和新【xīn】型建筑工业化等项【xiàng】目示范;

(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yuàn】所研究开【kāi】发绿色建【jiàn】筑新技【jì】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将【jiāng】绿色建筑关键技术【shù】研发列入【rù】科技【jì】规划,促【cù】进绿【lǜ】色建筑科【kē】技成果转化,推动【dòng】绿色建筑公共技术【shù】服务【wù】平【píng】台和【hé】研发机构【gòu】建设。

省住房【fáng】城乡建设主管部门【mén】应当【dāng】将【jiāng】先进、适【shì】用的绿色【sè】建筑新【xīn】技术【shù】、新【xīn】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shè】备的推广【guǎng】使用目录。

第三十六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采用地【dì】源热泵技术【shù】等清洁【jié】能【néng】源利用技术【shù】供暖制冷【lěng】的绿【lǜ】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tǒng】用电可以参照居民【mín】用电【diàn】价格执行;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省【shěng】、市、县【xiàn】人民政府【fǔ】应当结合本【běn】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sè】建【jiàn】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cè】。

第三十七条 应用【yòng】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kōng】气能【néng】等可再生能源【yuán】的民用建筑,在【zài】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cháng】规【guī】能源替【tì】代量抵【dǐ】扣相应的能【néng】耗【hào】量。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单位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lì】规定,政府有关部【bù】门有下【xià】列【liè】行为【wéi】之【zhī】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zhǔ】管人【rén】员和【h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fǎ】给予行政处分:

(一)项目可行【háng】性研【yán】究报告或者【zhě】项【xiàng】目申请报告未包含绿色建【jiàn】筑【zhù】等级要求,未明确工程选用【yòng】绿【lǜ】色建【jiàn】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pái】效益【yì】评价等【děng】内容,出具【jù】的建设项目批准、核【hé】准文件未载明【míng】绿色建筑等级【jí】要求的【de】;

(二)土地出让提供的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的;

(三【sān】)对使用【yòng】国有资金【jīn】投【tóu】资或者【zhě】国家融【róng】资的大【dà】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zhù】标准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shí】条 违反【fǎn】本条例规定,有下【xià】列行为之一的【de】,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gǎi】正;逾期不改【gǎi】正的,处三万元【yuán】以上五万元以下【xià】罚款;对信【xìn】息【xī】作不实宣传的,由住【zhù】房城乡建设主管部【bù】门【mén】责令改正,处五万【wàn】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kuǎn】:

(一) 建【jiàn】设【shè】单位【wèi】未在【zài】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sè】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hé】环【huán】境保护等信息的;

(二【èr】)房地【dì】产开发企【qǐ】业【yè】未在【zài】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jiàn】筑【zhù】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xìn】息,或者【zhě】未在商品房买卖【mài】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míng】书中载【zǎi】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cái】信息和【hé】设施【shī】设备的保修【xiū】期限、保护要【yào】求的内容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供绿【lǜ】色【sè】建筑专篇,或者【zhě】在项【xiàng】目【mù】中选用不符【fú】合绿色建【jiàn】筑要求的【de】建筑材料、建筑构【gòu】配件、设施设备的,由【yóu】住房【fáng】城乡建【jiàn】设【shè】主【zhǔ】管【guǎn】部门责令改【gǎi】正, 处【chù】十万元以上三【sān】十万元【yuán】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fā】资质证书的部门【mén】责【zé】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huò】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dān】赔偿【cháng】责任。

第四十二条【tiáo】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shè】计【jì】文件审查【chá】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jì】文件进【jìn】行审查的【de】,或者【zhě】为不符合绿【lǜ】色建筑标准的施【shī】工图设计文件【jiàn】出具施【shī】工【gōng】图设计文件审【shěn】查【chá】合格证书的【de】,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gǎi】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jì】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tiáo】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shī】工单位未按照施工【gōng】图设计文件进行【háng】施工的【de】,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gōng】图设计【jì】文件要求的墙【qiáng】体材料、保温材【cái】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zhào】明设【shè】备、非传统水源【yuán】利【lì】用设【shè】施、可【kě】再生【shēng】能源【yuán】利用设施、节水器【qì】具等建筑材料、建【jiàn】筑构配件和设【shè】施设备的,由【yóu】住房城乡建设主管【guǎn】部门【mén】责【zé】令【lìng】改正,处项【xiàng】目合同价【jià】款百【bǎi】分之【zhī】二以上百分之四【sì】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de】部门责令停【tíng】业整【zhěng】顿,降【jiàng】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zhèng】书;造成损失【shī】的【de】,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tiáo】例规定,监理【lǐ】单位未按照规【guī】定编制绿色建【jiàn】筑专项监理方案,或者【zhě】未对施工单【dān】位按照【zhào】施工图【tú】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zhù】标准进行施工【gōng】实施监理的,由【yóu】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bú】改【gǎi】正的,处十万元以上【shàng】三十万【wàn】元以下的【de】罚款。

第四十五【w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dìng】,建设单【dān】位未进行绿色【sè】建筑专项【xiàng】验收或者对专项验收不合格予以竣工验收通过的,由住房【fáng】城乡建设主管【guǎn】部【bù】门责令改【gǎi】正,处【chù】民用【yòng】建筑项目【mù】合同价款【kuǎn】百分之【zhī】二【èr】以上【shàng】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zào】成损【sǔn】失的,依法【fǎ】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wéi】反本条例【lì】规定的其他行【háng】为,法律、法【fǎ】规已有处理【lǐ】规定的,从其规定【dìng】。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sòng】有关机关处理【l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sì】十七条【tiáo】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zhǐ】在全寿命【mìng】期内,节【jiē】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tí】供健康、适用【yòng】和高效的使用空【kōng】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zì】然和谐【xié】共生的高性能民用建【jiàn】筑。

本条【tiáo】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zhù】建【jiàn】筑、国家机关【guān】办公建筑和【hé】用于商业【yè】、服【fú】务业、教育【yù】、卫生等其他用途【tú】的公共建筑【zhù】。

第四十八条【tiáo】 全部使【shǐ】用财政资金【jīn】的【de】事业单【dān】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guān】于国家机关办公建【jiàn】筑的【de】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9-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