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集团获刑高管的申诉,遭法院驳回。

9-21,新京报记者自裁判文书网获悉,济【jì】南中【zhōng】院【yuàn】向【xiàng】“张中山【shān】”下发通【tōng】知书显【xiǎn】示【shì】,原审认定你犯罪的事【shì】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dìng】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hé】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rén】民共和【hé】国【guó】刑事【shì】诉讼法》第二【èr】百四十【shí】二条规【guī】定的应当【dāng】重新审【shěn】判的情【qíng】形,应予驳回。 特此【cǐ】通知。

公开信息显示,力【lì】诺集团为山东大【dà】型【xíng】民营【yíng】企业【yè】,成立于1994年,下辖力诺瑞特集团、光伏集团、电力集团、力【lì】诺特玻、宏济堂制【zhì】药、宏济堂阿胶、科源制药、力诺制药、武汉有【yǒu】机、武汉【hàn】双虎10个二级【jí】集团,在国内拥有力【lì】诺特玻、科源【yuán】制药【yào】、宏【hóng】济堂制药【yào】、力【lì】诺电力4个上市公【gōng】司【sī】。从2014年开始,力诺集团的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被称【chēng】为济南最大的【de】民营企业。

根据新京报记者自该【gāi】案相【xiàng】关方面获得的二审刑事判决【jué】书【shū】,张【zhāng】中山于2001年9月应聘到力诺集【jí】团财务中心核算部从事【shì】会【huì】计工 作,2004年【nián】10月至2009年11月在力诺集团财务【wù】中心资金部担【dān】任【rèn】业务经理,2009 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bèi】力诺集团调至力诺太阳能公司从事财【cái】务工作。其【qí】间,担任力诺光伏公司资【zī】金部【bù】部长。

2009年4月至2011年【nián】12月,张中山在力诺【nuò】集团【tuán】、力诺光【guāng】伏公司工作【zuò】期间,通过【guò】董某某【mǒu】、王某、王【wáng】某胜、唐某某、刘某某【mǒu】等【děng】人给【gěi】力【lì】诺集团、 光伏公司融资时,在被融资人【rén】不【bú】了解【jiě】力诺集团【tuán】、力诺光伏公司【sī】实际支付日利息的情况下,张中山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日利息的手段,对【duì】出借人或单位隐瞒力诺集团、力诺光伏公司【sī】支【zhī】付【fù】利息高的事【shì】实,将力诺集团、力【lì】诺公【gōng】司多支付的【de】67765572元利息差汇入汇利普公【gōng】司【sī】、程【chéng】某某、张某某、殷【yīn】某某等张中山控制的账户,非法据为己有。

其【qí】中,张中山在对【duì】外借款时宣称汇利普公司系力【lì】诺集【jí】团【tuán】为方【fāng】便调节资金而设立的【de】。 但实际【jì】上,济南汇利普商贸有限【xiàn】公司(以下简称汇利普公司)于2010年【nián】11月成立【lì】, 其【qí】法【fǎ】定代表人为张蕴资,系张中山之父【fù】,该公司实际控【kòng】制人为张【zhāng】中【zhōng】山,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办公用品、建材【cái】、金【jīn】属材料、桶装润滑油等。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wèi】申【shēn】报【bào】过任【rèn】何【hé】税费。

此【cǐ】外【wài】,9-21,张中山利【lì】用负责给力诺【nuò】光伏公司【sī】借款的职务之便,向东【dōng】营市绿洲投资担【dān】保有限责任公司【sī】及相【xiàng】关单位、个人【rén】借款1000万【wàn】元【yuán】, 并要【yào】求将该1000万【wàn】元转款至汇利普公【gōng】司账【zhàng】户,张中山未将该1000万元转至力诺集【jí】团、力诺光伏公司【sī】、力诺太阳【yáng】能公司的账户上【shàng】。9-21,张【zhāng】中山又利用职务之【zhī】便,使用力诺光伏【fú】公司【sī】账户资【zī】金【jīn】1000万元偿还该笔【bǐ】借款,从而 将该【gāi】1000万元占为己有。

综合【hé】各种情况,被告人张中山非法占有【yǒu】公司【sī】资金87765572元【yuán】。 鉴于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nián】五月【yuè】十五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中【zhōng】山【shān】犯职务侵【qīn】占罪,判处有期徒【tú】刑十三【sān】年【nián】六个月【yuè】,并【bìng】处没【méi】收财产五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rén】员【yuán】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xíng】六年六【liù】个月【yuè】,并处没【méi】收【shōu】财产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cái】产六十万元【yuán】。

宣判后【hòu】, 原审被告人张中【zhōng】山不服判【pàn】决【jué】,以汇利普公【gōng】司与力【lì】诺【nuò】集团、力诺【nuò】光伏公司的资金拆借【jiè】行【háng】为系民【mín】事法【fǎ】律行为,汇利普公司【sī】融资赚【zuàn】取的利息差,属市场经营【yíng】行为,其不构成职【zhí】务侵占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二【èr】审法院认【rèn】为,汇利【lì】普公【gōng】司系【xì】张中山控制的【de】公司,其【qí】谎称汇利普公司是为力诺集团对【duì】外【wài】调节资【zī】金而成立的公司【sī】,并【bìng】向【xiàng】力【lì】诺集团隐瞒汇【huì】利【lì】普【pǔ】公司【sī】是其控【kòng】制的【de】公司,将【jiāng】截留的息差、力【lì】诺集团的款项再借给力诺集团,汇利普公司【sī】账户上涉【shè】案的资金本身就是张中山 截留力诺集团的资金,不存在汇利普借给力诺集团资金的事实。辩【biàn】护人提【tí】供 的汇利【lì】普公司与力诺集团、光伏公司的资金拆借【jiè】协【xié】议【yì】与【yǔ】事实【shí】不符。因此,上诉人【rén】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条辩解及辩护【hù】意见不能成立,不予【yǔ】采纳。

在二审判决后,张中山不服,其以【yǐ】法院据【jù】以定罪【zuì】量【liàng】刑的证据不【bú】确实【shí】、不【bú】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zhī】间存【cún】在矛【máo】盾为主要申诉【sù】理由【yóu】, 要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àn】进行再审,并改判无罪【zuì】。

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jīng】审【shěn】查认【rèn】为,济【jì】南【nán】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审认定犯罪【zuì】的【de】事实清【qīng】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zhǔn】确,量【liàng】刑适 当,审判程【chéng】序合法【fǎ】。张【zhāng】中山的申诉【s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二条规定【dìng】的应【yīng】当重新【xīn】审判的情形【xíng】,应【yīng】予【yǔ】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