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光伏【fú】盒子【zǐ】记者了【le】解深圳市近日出台的《深【shēn】圳市建筑【zhù】节能发展专项资金【jīn】管理办法》:

对于太【tài】阳能光伏项目,根【gēn】据【jù】年度【dù】实【shí】际发电量对【duì】项目【mù】投资主【zhǔ】体【tǐ】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wéi】5年。单个【gè】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bú】超过50万元。该【gāi】文件自9-21起施行,有【yǒu】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领域【yù】节能减排和【hé】绿色创新发展【zhǎn】,加强建筑节能发展【zhǎn】专【zhuān】项资金使用【yòng】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j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shēn】圳经济特区建【jiàn】筑【zhù】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zhù】促进办【bàn】法【fǎ】》等规定,深圳市【shì】住房和【hé】建【jiàn】设局、深圳市财政【zhèng】委员会【huì】制定了【le】《深圳市【shì】建筑【zhù】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fǎ】》,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9-21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jiē】能发展专【zhuān】项资【zī】金(以下简称专【zhuān】项资金)使用【yòng】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zhōng】华【huá】人民【mín】共【gòng】和国预算法》《深【shēn】圳经济特【tè】区建筑节能【néng】条【tiáo】例》《深圳市绿色【sè】建筑促进【jìn】办法》等有【yǒu】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shì】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zhī】持我市建筑领域【yù】节【jiē】能【néng】减排和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的专【zhuān】项资【zī】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de】使用和管理【lǐ】遵循“公开、公【gōng】平、公正【zhèng】”的原则【zé】,实行“专【zhuān】家评审、社【shè】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píng】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biān】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zhù】项目申报【bào】指南,受理项目【mù】申【shēn】报、对申报资料进行【háng】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jiā】评审【shěn】、现【xiàn】场核察和公示等,负责项【xiàng】目库的管理【lǐ】。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zī】金年度支【zhī】出【chū】计【jì】划,审核【hé】拨付各具【jù】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shí】施【shī】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批【pī】复专项资金【jīn】年度【dù】支出【chū】计划并下达专项资金指标【biāo】至市【shì】住房和建设部门。

(三)监【jiān】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bìng】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xiào】实【shí】施【shī】重点【diǎn】绩效评【píng】价或【huò】者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dì】十条 专项资金资【zī】助和【hé】支持的对象,为在中【zhōng】国国(境)内注【zhù】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de】机【jī】关、企事【shì】业单位【wèi】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zī】金【jīn】的单位或者其他【tā】社会组织应【yīng】当具备健【jiàn】全的【de】财务核算和管【guǎn】理体系,企业须【xū】正常经【jīng】营满1年以【yǐ】上。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hé】深圳【zhèn】市产【chǎn】业政策,项目成果应当在深【shēn】圳【zhèn】市实施【shī】,能够促【cù】进建【jiàn】筑领【lǐng】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zhǎn】,具有【yǒu】较好的【de】经济、社会和环境效【xiào】益【yì】。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范围:

(一)建【jiàn】筑领【lǐng】域节能减排和绿【lǜ】色创【chuàng】新【xīn】发展示范【fàn】项目。包【bāo】括绿【lǜ】色建筑、既【jì】有【yǒu】建筑节能改造、可【kě】再生能源【yuán】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jì】术应用、绿【lǜ】色物业、预拌混凝土和预【yù】拌砂浆生产【chǎn】专用设【shè】施【shī】绿色技术改造、绿色建【jiàn】材【cái】应用、建筑废【fèi】弃物【wù】减排与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的示范项目。

(二)建筑【zhù】领域节能【néng】减排【pái】和绿色创新发【fā】展能力建设。包括【kuò】重要【yào】科研课【kè】题研究、标准【zhǔn】规范编制、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业基地培育、产【chǎn】业人才培训,以及有【yǒu】关【guān】技术应用【yòng】推广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zhǔn】:按建筑面【miàn】积,二星级或者银级每【měi】平方米【mǐ】补贴20元,三【sān】星【xīng】级或【huò】者金【jīn】级每平【píng】方米补【bǔ】贴【tiē】40元,铂金级每【měi】平方米补【bǔ】贴50元。其中,二星级或【huò】者银级项目【mù】资助上限为180万【wàn】元,三星级或者金级【jí】项目资助上限为250万元【yuán】,铂金级项【xiàng】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fèi】用的3%。

(二)既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已投【tóu】入使用1年【nián】以上并获【huò】得绿【lǜ】色建筑运行【háng】评价标识的【de】建筑项目。

资助【zhù】标准:按建筑面积,一星级或者铜【tóng】级每平方【fāng】米补贴10元,二【èr】星级或者银级每平方米【mǐ】补贴【tiē】2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bǔ】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fāng】米补贴60元。其【qí】中,一星级或者铜【tóng】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二星级或【huò】者银级项【xiàng】目资【zī】助上限【xiàn】为200万元,三【sān】星级或者金级项目资助上【shàng】限为【wéi】3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xiàn】为350万元【yuán】;且【qiě】资助金额均不【bú】超【chāo】过申请项目建【jiàn】安工程【chéng】费用【yòng】的3%。

既有【yǒu】建筑【zhù】通【tōng】过【guò】绿色【sè】改造并获得【dé】相应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zhù】。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资【zī】助条【tiáo】件:实【shí】行【háng】绿色建筑标识免费评价制【zhì】度【dù】,本市评价机构不得收取【qǔ】任何评价【jià】费用,由市住房【fáng】和建设部门【mén】予以资助。

资助标【biāo】准:对本市评价机构实【shí】施的绿【lǜ】色建筑【zhù】评价,原【yuán】则上【shàng】以建设工程【chéng】项目为单位对评【píng】价机构【gòu】予以【yǐ】资助,每个【gè】项目资助【zhù】3万元【yuán】。对市住房【fáng】和建设部门认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评价机构【gòu】评定的国家【jiā】最高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对项目申报【bào】单位按【àn】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予【yǔ】以【yǐ】最【zuì】高5万元【yuán】资助【zhù】。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通过节能【néng】量审核【hé】,单位建【jiàn】筑面积能【néng】耗下降【jiàng】不【bú】低于10%;按规【guī】定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zhù】能耗实时监测【cè】设备的,改造【zào】单位应当将监测数【shù】据实【shí】时传输至深圳【zhèn】市建筑能耗监测【cè】平台【tái】数据中【zhōng】心。

资助标准:单【dān】位建筑面积【jī】能耗下降20%及以【yǐ】上的,受益面积【jī】每平方【fāng】米【mǐ】补贴3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néng】耗下降10%(含【hán】)至20%(不含【hán】)的,受益面积每平【píng】方米补贴15—30元。资助金额不【bú】超【chāo】过申【shēn】请项目改造成本的40%,上限【xiàn】为300万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qiú】:建筑外【wài】窗节能改造的,应当符【fú】合深圳市【shì】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建筑【zhù】外遮【zhē】阳节能【néng】改【gǎi】造的【de】,应【yīng】当符合国家建筑遮阳【yáng】工【gōng】程技术规范【fàn】的技术要求。

资助标准【zhǔn】: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shí】实施建【jiàn】筑外窗和外遮【zhē】阳【yáng】节能改造的,按照【zhào】窗【chuāng】面积每平方米【mǐ】补贴250元。资【zī】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成本【běn】的30%,上限为【wéi】100万元【yuán】。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太【tài】阳【yáng】能光热工程、光伏工程应当通过能效测评。新建建筑应【yīng】当采【cǎi】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方式建设,既有建筑【zhù】利用可再【zài】生【shēng】能源的项目应当【dāng】完成设【shè】计验算并通【tōng】过【guò】验【yàn】收【shōu】。

资助标准:对于【yú】太阳能光热项目【mù】,每【měi】平方米集热板面积补贴390元,资助【zhù】金额不超过光【guāng】热项目工程费用的30%,上限【xiàn】为200万【wàn】元;按规定必须安装【zhuāng】太【tài】阳能热【rè】水系统的项目不【bú】予资助。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jù】年度【dù】实际【jì】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tǐ】给予0.4元/千瓦时【shí】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单个【gè】项【xiàng】目年度资助金【jīn】额不超【chāo】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符合国【guó】家、广东【dōng】省和【hé】深圳市【shì】装配式建筑相关【guān】标准要求【qiú】。

资【zī】助标准:按【àn】建筑面【miàn】积,每平方米最高【gāo】资【zī】助100元【yuán】。资助【zhù】金额上【shàng】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土【tǔ】地出让合同中【zhōng】明确要求【qiú】实施装配式建【jiàn】筑的项【xiàng】目,或者政府回购或者定价销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者获得建【jiàn】筑【zhù】面积奖励【lì】的装【zhuāng】配式建筑项目【mù】,专项资金【jīn】不予资【zī】助【zhù】。

第十八条 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物业管理项目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

资助【zhù】标【biāo】准:按绿色物业【yè】管理【lǐ】评价标准【zhǔn】,一星级最高【gāo】资助5万【wàn】元【yuán】,二星级最高资助10万元,三星【xīng】级最高资助20万元【yuán】,总【zǒng】资【zī】助【zhù】额不超过前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20%。同一项【xiàng】目获得更高星【xīng】级【jí】标识的,申请资助额【é】度应当扣减之前已申请相应等【děng】级标识的资助【zhù】金额。

第十【shí】九条 预拌【bàn】混凝【níng】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yòng】设施绿色【sè】技术改造工【gōng】程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qiú】:预【yù】拌混凝土和预【yù】拌砂浆生【shēng】产专用设施完成绿色技术【shù】改造,达到相【xiàng】关标准要【yào】求并【bìng】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mén】组织的评审。

资助标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jiāng】生产专【zhuān】用设施绿色技【jì】术改造的项目投资总【zǒng】额(不含土建)的20%进行【háng】资【zī】助,资助金额【é】最高【gāo】不超过【guò】50万元。

第二十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

项目要求:建设【shè】工程项目获【huò】得建【jiàn】筑【zhù】节【jiē】能、绿色建筑科【kē】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shù】应用、装配式建【jiàn】筑等领域【yù】的国际、国家或者广东省相关重要奖【jiǎng】项,具体【tǐ】奖项范围【wéi】由市住房【fáng】和【hé】建设部门另行确定。

奖励标准:获得国际重【chóng】要奖项【xiàng】的奖励【lì】上限【xiàn】为【wéi】40万元;获得国家重要奖项的奖【jiǎng】励【lì】上限为30万元;获得省级重要奖项的奖励【lì】上限为20万【wàn】元【yuán】。同一项目只【zhī】能申请一种【zhǒng】奖项,予以【yǐ】一次性奖励【lì】。

第二【èr】十一【yī】条 建【jiàn】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能力建设【shè】的资助【zhù】标准:

项目要求:经市【shì】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zhī】认定,对推动建筑【zhù】领【lǐng】域节能减【jiǎn】排和【hé】绿色创新发展有关工作具有【yǒu】重要【yào】指导【dǎo】、引领、支撑【chēng】作用,实施效【xiào】果显著的社【shè】会申请类项目【mù】。被资助的项目【mù】成果信息【xī】应当向社【shè】会【huì】公开。

资助标准:

(一)重要科研课题研究:资助金额【é】不【bú】超过经费支【zhī】出总额的50%,单【dān】项资【zī】助额最高不超过【guò】100万元【yuán】。

(二)标【biāo】准规范编制:资【zī】助【zhù】金额不超过经【jīng】费支出总额的50%,单【dān】项资助额最高【gāo】不超过50万【wàn】元。

(三)公共技【jì】术【shù】平台项目:对【duì】国家或【huò】者【zhě】深圳市认定的建筑领【lǐng】域生产性、服务【wù】性公共技术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的【de】标准资助。

(四)产业基地培育:国家级示【shì】范基地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广【guǎng】东省、深圳市级示范基地资助上限【xiàn】为50万元。省级或者市级示【shì】范基地获评国家级【jí】示范基地的,按国【guó】家级示范基【jī】地资助标准【zhǔn】予以补差,省级【jí】、市级示【shì】范基地不重【chóng】复给予【yǔ】资助。

(五)产业人才培训【xùn】:对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代【dài】表性强、认【rèn】知度高的行业协会【huì】、学会等社会组织、行【háng】业代【dài】表性企业【yè】,在本市组织举办人才【cái】技术【shù】和管理培训,按最高200元/人?次【cì】予以资【zī】助。同一组织举【jǔ】办【bàn】的人才培训,每年资助不得【dé】超过1次,总【zǒng】人【rén】数不得超【chāo】过5000人次。

(六)技术应用推广活动:对本市工【gōng】程建设领【lǐng】域代表性强、认知度高的行业协会、学会【huì】等社会组织,组织举办或【huò】者参加【jiā】国际、国内重要技术推广专业展会【huì】或者高端论坛等活动,资【zī】助金额不【bú】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de】50%,单项资助额最高【gāo】不超【chāo】过【guò】80万元【yuán】。同一组织【zhī】举【jǔ】办或【huò】者参加的【de】国内或者国【guó】际同【tóng】类专业展会【huì】或者高【gāo】端论坛等活动【dòng】,每年【nián】分别只限【xiàn】资助1次。

其他【tā】属于【yú】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能力建设【shè】项目【mù】,按政府采【cǎi】购相关规定执行【háng】。

第【dì】二十二条 建筑信息【xī】模【mó】型(BIM)技术应用示范【fàn】项目、绿色生态【tài】城区或者园区示范项【xiàng】目、绿色建【jiàn】材应用示范【fàn】项【xiàng】目、建筑【zhù】废【fèi】弃物减【jiǎn】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及应用本【běn】市【shì】建筑废弃物【wù】生产的绿色再【zài】生产品等支持领域相关资助【zhù】标准,由市住房和【hé】建设部门【mén】会同市财政部【bù】门另行【háng】制定。

第二十【shí】三条 除【chú】第【d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外,同一【yī】项目原【yuán】则上按照本办法资【zī】助和支【zhī】持范围中的一项资助【zhù】标准予以【yǐ】资助,不【bú】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年度资金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dì】二【èr】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hé】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bào】指南【nán】提出【chū】资助申请,并对申报【bào】材料【liào】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xiào】性负责【zé】。

第【dì】二十【shí】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bù】门【mén】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mù】筛选、专家评审、现场【chǎng】核【hé】察等,提出初【chū】步资助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住【zhù】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将初步资助计划向社【shè】会公示,公示【shì】时【shí】间不少【shǎo】于【yú】5个工作日,公示【shì】内容包括但不【bú】限于项目单位【wèi】、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同时征求市【shì】相关行政【zhèng】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有异议【yì】的项【xiàng】目,由市住房和建设【shè】部门【mén】组【zǔ】织重新【xīn】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zhù】。

第二十七【qī】条 专项【xiàng】资金资助【zhù】计划经公示【shì】及征求意【yì】见无异议的,由【yóu】市住房和建设【shè】部门将其纳入专项【xiàng】资金支出计划报【bào】送【sòng】市财政部门审【shěn】核。

第【dì】二十八条 市财政【zhèng】部门对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进行【háng】审核【hé】并【bìng】随部【bù】门预算项目【mù】一【yī】并报市人大批准。

第二【èr】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申【shēn】请受理、专家评审、预算评估【gū】、委托管理、节能量审核、项目验收、绩效评【píng】价【jià】等过程中所【suǒ】需的管【guǎn】理经费,纳入市住房【fáng】和建【jiàn】设部门的【de】部【bù】门预【yù】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shì】财政部门按照【zhào】市人大批准后的【de】专【zhuān】项资【zī】金【jīn】年度支出计划,将专【zhuān】项资金【jīn】指标下达到市住【zhù】房和建设部门。

第三【sān】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jiàn】设部门按照【zhào】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办【bàn】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项【xiàng】目在【zài】执行过【guò】程【chéng】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gèng】相关执行条【tiáo】件【jiàn】和【hé】要求【qiú】时,须【xū】报告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经同意后【hòu】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yīng】当专款【kuǎn】专用,严格按【àn】有关规定进【jìn】行财务管理【lǐ】。

第三【sān】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yǒu】以下情形之一【yī】的,追回【huí】专项资金【jīn】,5年【nián】内不受理【lǐ】其专项资金【jīn】申请【qǐng】,按规定列【liè】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其【qí】负【fù】责【zé】人和有关【guān】人【rén】员的责任【rèn】: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请【qǐng】市级【jí】财【cái】政资金资【zī】助且【qiě】未及【jí】时退返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tiáo】 建立【lì】项目经费支出【chū】绩效考评【píng】制度,由【yóu】市【shì】住房和建设部门按规定组织【zhī】开展【zhǎn】绩效【xiào】评价,市【shì】财政部门可【kě】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zhě】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tuō】的社会【huì】中介机【jī】构在项【xiàng】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gū】、验收、审【shěn】计【jì】等【děng】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jiǎ】、隐瞒事【shì】实真【zhēn】相或者与申请资助单位串通【tōng】作弊并出具相关【guān】报告【gào】的,解除委托【tuō】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fǎ】移送司法机【jī】关处理【lǐ】。

受委托【tuō】的评审【shěn】专家违反本【běn】办法【fǎ】规定或【huò】者职业道德【dé】,在评【píng】审【shěn】工作中滥【làn】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zī】格,通报所在【zài】单位,并按照【zhào】有关规定追究【jiū】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sī】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sān】十七条 各【gè】区政府【fǔ】(新区【qū】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安【ān】排区【qū】级有关专项资金,用于支【zhī】持本区域建【jiàn】筑领域节能减排【pái】和【hé】绿色创【chuàng】新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9-21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