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国家林业局【jú】发【fā】布《在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区修【xiū】筑设施审批管理暂【zàn】行【háng】办【bàn】法》。其中,明确【què】禁止在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修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自9-22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明确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光伏、风力、火力等发电项目

对比2015年 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光伏电站建设使用【yòng】林【lín】地有关问题的通【tōng】知可知,国【guó】家对【duì】自然保护区光伏【fú】电站建设问【wèn】题更加重视。

为支【zhī】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fàn】光伏电站【zhàn】建【jiàn】设使用林地,现就【ji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xià】:

一、各【gè】类自然保护区、森【sēn】林【lín】公园【yuán】(含【hán】同类型国家【jiā】公【gōng】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rán】林保护工程区【qū】以及东【dōng】北内蒙【méng】古重【chóng】点国有林区,为禁【jìn】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tài】区【qū】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pò】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fú】电站的【de】电【diàn】池组件【jiàn】阵列【liè】禁【jìn】止使用有林地、疏林【lín】地【dì】、未成林造林【lín】地、采伐【fá】迹地【dì】、火【huǒ】烧迹地【dì】,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nián】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sēn】林资源调【diào】查【chá】确定【dìng】为【wéi】宜林【lín】地而【ér】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què】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lín】光互【hù】补”用地模【mó】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shǐ】用的【de】宜林地不改变林地【dì】性质。

四、光伏电站【zhàn】建设必须依法【fǎ】办理【lǐ】使用林地审核【hé】审批手续。采用“林【lín】光互补”用地【dì】模【mó】式的【de】,电池【chí】组件阵列【liè】在【zài】施工【gōng】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bàn】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fāng】可以签订补偿【cháng】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shǐ】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mén】要加强【qiáng】监【jiān】管,定期检查,确【què】保光伏电站建设【shè】依法依【yī】规使用林地【dì】。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shè】与防【fáng】沙治沙、宜林【lín】地造【zào】林等相结合。

《国家林业【yè】局关【guān】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yǒu】关【guān】问题的通知》2015年【nián】

正文如下: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fàn】在国家【jiā】级自然保【bǎo】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jiā】强【qiáng】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lǐ】,根【gēn】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guó】自然【rán】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zì】然保护区【q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guó】务院有【yǒu】关规定【dìng】,制定【dìng】本办【bàn】法。
第二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lín】业主管部门主【zhǔ】管的【de】国家级自【zì】然【rán】保护区。
本办【bàn】法所【suǒ】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的方式【shì】开展【zhǎn】设施建设【shè】,包【bāo】括修【xiū】筑临时【shí】设施和永【yǒng】久设施。
第三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  严格【gé】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hù】区修筑设施【shī】。必须修【xiū】筑【zhù】设【shè】施的,应当【dāng】严【yán】格控制建设区域【yù】、面积【jī】和方式,并【bìng】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bǎo】不对主要【yào】保护对象【xiàng】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běn】特征和结构完【wán】整性【xìng】,最【zuì】大限度减【jiǎn】少【shǎo】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de】不利影【yǐng】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
(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jìn】行商【shāng】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bú】属于国家紧缺矿【kuàng】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diào】查和矿产公益性远【yuǎn】景调查的【de】设【shè】施【shī】。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huò】者个人应当【dāng】向国家林业【yè】局提出【chū】申请,并【bìng】提【tí】交以下申请材【cái】料:
(一)申请表。
(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zì】然保护区的说明材【cái】料。包括:拟修筑设施【shī】项目【mù】批准文件及规划或【huò】者工程设计文【wén】件等;机场【chǎng】、铁路、公路、水利【lì】水【shuǐ】电、围【wéi】堰、围填海等【děng】建设项【xiàng】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xuǎn】址选线上【shàng】无【wú】法【fǎ】避让【ràng】国家级自然保【bǎo】护区的比选【xuǎn】方案。
(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rán】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shī】对国家级自然【rán】保护区主要【yào】保【bǎo】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xì】统影响的评【píng】价报告【gào】或者评价登记表【biǎo】,以及减轻【qīng】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bǔ】救性【xìng】措【cuò】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qū】属于湿【shī】地类【lèi】型的【de】,应当【dāng】按【àn】照【zhào】“先补后占【zhàn】、占【zhàn】补【bǔ】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fù】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lù】、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hǎi】等【děng】建【jiàn】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xiū】建野生动物【wù】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shǎo】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xiǎng】的方案。
(四)相关主【zhǔ】体的意见材【cái】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yè】主管部【bù】门的【de】初审意见。

(五)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前款规【guī】定的评价报告、评【píng】价登记【jì】表的【de】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guó】家林业局【jú】规定。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jú】对【duì】申请材料不全或者【zhě】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yīng】当一次【cì】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对【duì】依【yī】法不【bú】予【yǔ】受理的,应当告知申【shēn】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林业【yè】局应当自【zì】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fǒu】准予行【háng】政【zhèng】许可的决定,出具【jù】准予行政许可【kě】决定书或【huò】者【zhě】不予行政许可【kě】决定【dìng】书【shū】,并告【gào】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néng】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zé】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yán】长【zhǎng】期限的【de】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符合本办【bàn】法规定【dìng】的【de】,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修【xiū】筑设施的【de】行政许【xǔ】可决【jué】定;不符合的,国【guó】家林业局应【yīng】当作出【chū】不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dìng】,并告知不予许可【kě】理由。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xǔ】可决【jué】定,需要【yào】组【zǔ】织【zhī】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suǒ】需时间【jiān】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shí】间不得超【chāo】过30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在国家【jiā】级自然保【bǎo】护区修筑【zhù】设施,依法【fǎ】需要办理用【yòng】地【dì】手续或【huò】者变更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hé】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yè】局负【fù】责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zhù】设施的【de】监督检【jiǎn】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ǔ】林业主管部门负【fù】责本【běn】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zì】然保护区【qū】修筑设施的监【jiān】督【dū】检【jiǎn】查工作【zuò】。
对【duì】批准在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yǐ】上人【rén】民政【zhèng】府林【lín】业主管部门【mén】应当加强对修【xiū】筑设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检查。
国家【ji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lǐ】机【jī】构应当对修筑设施【shī】情况进行跟踪监【jiān】督并开展生态监测,检查生态保护【hù】或者恢复措施落实情【qíng】况,发现问题及【jí】时处理,并【bìng】报告所属林业主【zhǔ】管部门【mén】。
第十二条  准予【yǔ】修筑【zhù】设施的行【háng】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gè】人应当在有效期【qī】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jiā】林业局提出延期申请,国【guó】家【jiā】林业局【jú】应当在准予行【háng】政【zhèng】许可决定书【shū】有效期届满前作【zuò】出是【shì】否准予【yǔ】延【yán】期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qū】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guī】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shēng】态环【huán】境的前提下【xià】,在固定【dìng】生【shēng】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bì】要的种植、养殖【zhí】和【hé】生活【huó】用【yòng】房设【shè】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zài】地国【guó】家级自然保护区【qū】管【guǎn】理【lǐ】机构报【bào】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jiā】林业局不再审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běn】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jí】自然保护区修筑【zhù】设施的,县级【jí】以上人民政府林【lín】业主管部门【mén】应当【dāng】责令停【tíng】止建设或【huò】者【zhě】使用设施,并采取补【bǔ】救【jiù】措施。
第十五条  在【zài】国家级自然保护【hù】区修筑设【shè】施【shī】对自然保护区造【zào】成破坏的,县级以【yǐ】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yī】法给予行政处【chù】罚或者【zhě】作出其他处【chù】理决定。
林业主管部门在对【duì】国【guó】家级自【zì】然【rán】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xiàn】有关工【gōng】作人员有违法行【háng】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de】,应当向其任免【miǎn】机【jī】关或者监【jiān】察机关提出【chū】处分建议【yì】。
第十六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9-22起施行。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