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jìn】我【wǒ】县【xiàn】可再【zài】生能源健康发展,充【chōng】分发【fā】挥【huī】可再生能源【yuán】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guǎn】理【l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可再【zài】生能【néng】源开发【fā】利用【yòng】促【cù】进【jìn】条例》和《浙江省可再生能源【yuán】发展专项资金【jīn】管理办法》等有关【guān】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tiáo】本办法所【suǒ】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可【kě】再【zài】生能源发展专项资【zī】金【jīn】。该专项【xiàng】资金【jīn】重点支持光伏发电、光热利用、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三【sān】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jiān】持“突出【chū】重点、统【tǒng】筹兼顾、公开【kāi】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发改部门职责

(一【yī】)根据清洁能【néng】源示范县实施方案中的【de】重点项【xiàng】目,负责制定专项资金【jīn】补【bǔ】助项【xiàng】目安排计划、受理、初审工作,并按照项目补助【zhù】标准提【tí】出专项资【zī】金补助安【ān】排建议。

(二)负责对可再生【shēng】能源【yuán】开发利用项目【mù】进行监【jiān】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píng】价工作,将评价结【jié】果【guǒ】及专项资金使【shǐ】用【yòng】情况【kuàng】予以公示。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duì】发改部【bù】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hé】,会同发【fā】改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分配【pèi】方案【àn】,并报【bào】省财【cái】政厅和省【shěng】能源【yuán】局备案。

(二)负责【zé】专项资金管理,会【huì】同【tóng】县【xiàn】发改局审核并拨付【f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yòng】情况进【jìn】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d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专项资金原则【zé】上用【yòng】于常山【shān】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申【shēn】报方【fāng】案所【suǒ】列【liè】的重点项【xiàng】目。项目如因特殊【shū】原因【yīn】未能【néng】在【zài】2017年【nián】底前按审批规模建成【chéng】投运并通【tōng】过验收的,由【yóu】县发改局【jú】会同县财政局【jú】提出调整项目等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能源局【jú】备【bèi】案。

第【dì】七条【tiáo】项目实施期限。专项资【zī】金【jīn】补助项目的实施期限为【wéi】2015-2017年,各补助项目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jiàn】成,超【chāo】过实施期【qī】限的【de】项目将不予【yǔ】补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结合全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gōng】程【chéng】、衢【qú】州市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和常山【shān】县实施金【jīn】屋【wū】顶光伏富民【mín】工程方案,该专项资金用于【yú】补助分布【bù】式屋顶光伏项目,主要为户用屋【wū】顶光伏、工商业屋顶【dǐng】光伏、村集体屋【wū】顶光伏和【hé】机关事业【yè】单位屋顶【dǐng】光伏等【děng】项目,其【qí】他类项目暂不列入专【zhuān】项资金支持范围。

具体标准如下:

1.采用销售模式(含贷款)安装的一般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8元/瓦给予补助。

2.采用出租【zū】安装的一般户用屋顶分【fèn】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àn】实际装【zhuāng】机容量不超过0.9元【yuán】/瓦【wǎ】给予补助。(根【gēn】据《常山县人【rén】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的通知【zhī】》(常政办发〔2017〕81号)文件精神【shén】,鼓励采用出租模式建设分【fèn】布【bù】式户用【yòng】屋顶【dǐng】光【guāng】伏【fú】)。

3.工商业、机关事【shì】业单位和村集体屋【wū】顶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项【xiàng】目,按实【shí】际装机【jī】容量不超过0.2元/瓦给予【yǔ】补【bǔ】助。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中的额度申请,优先安排分布式户用光伏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要求

项目建成并网后,一次性申请拨付。2017年底前建【jiàn】成,未并网【wǎng】的,先【xiān】向【xiàng】所在乡镇(街道)报备,2018年1月底【dǐ】前【qián】必须并网【wǎng】,否【fǒu】则不予补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提出申请。补助项目符合拨付【fù】专项资【zī】金要求【qiú】的,由项目单位(自然人)向【xiàng】县发改局提【tí】出【chū】申【shēn】请【qǐng】,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报备材料;

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4.光伏项目须提供电力部门并网验收材料;

5.技术服务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程序

1.县发改【gǎi】局收到项【xiàng】目单位【wèi】申请后【hòu】,对提交的【de】材料进行审【shěn】核,提【tí】出初【chū】审意见后,会同县财政局现【xiàn】场【chǎng】核【hé】实,必要【yào】时对部分项目采取现场核实方式,并在《常山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审核表》(附件)上【shàng】出【chū】具审核意见【jiàn】,明确【què】补【bǔ】助资金额度【dù】。

2.县【xiàn】发【fā】改局将审核后的项目资料【liào】报送县政【zhèng】府审批,县政【zhèng】府同意后拨付。

(三)项目公示。经县政府审批【pī】同意后,在【zài】县政府门【mén】户网站上【shàng】公【gōng】示7天【tiān】。

(四)资【zī】金拨付。专项补【bǔ】助【zhù】资【zī】金经【jīng】公【gōng】示结束【shù】无异【yì】议,县财政局【jú】会同县发改局下达专项资【zī】金,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fù】给项目实施单位(自然人)。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tiáo】县财政局、县发改【gǎi】局负【fù】责【zé】监督专项资金的使【shǐ】用情况,将进【jìn】行定期或【huò】不定期【qī】重【chóng】点检查或抽查及绩效评【píng】价,实施跟踪问效【xiào】。

第【dì】十二条【tiáo】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jìn】用于项目实施单位【wèi】办公【gōng】经费和发放津补贴,如违反【fǎn】规定【dìng】,一经查实,取消该项【xiàng】目并全额收【shōu】回【huí】财【cái】政补助资金。同【tóng】个项目【mù】不得【dé】变相多头或【huò】重复申报同级的【de】财政【zhèng】资金补助。申请各项目单位要自【zì】觉接【jiē】受【shòu】审计等部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shí】三条【tiáo】应按照国家和【hé】省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guǎn】理【lǐ】和会计核算要求,各项目实施单【dān】位要建【jiàn】立【lì】健全财务会计【jì】制度【dù】,实行专账或【huò】专科目核算。

第十四【sì】条对检查、审【shěn】计或绩【jì】效【xiào】评价中发现弄虚作假【jiǎ】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nuó】用专【zhuān】项资金【jīn】等违规使用【yòng】专项资金或实【shí】施【shī】绩效较差单位,依照有关【guān】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dān】位【wèi】和【hé】人员的相应【yīng】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liù】条本办法自印【yìn】发【fā】之日起施行,可再【zài】生能源发【fā】展专项资金补助政策【cè】到期终止【zhǐ】。

附件:常山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浙江常山县屋顶光伏补贴:0.2~0.9元/瓦 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成

来源:中国▪常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