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发改【gǎi】委关于开展2017下半【bàn】年【nián】度【d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bào】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尽快落实省、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请根据《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湘财建〔2017〕69号)和《长沙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方案》(长能【néng】源〔2016〕41号)有【yǒu】关规定,于【yú】9-21前完成【chéng】补贴申报工作。相关材料可在【zài】长沙【shā】市发改委网【wǎng】站(http://fgw.changsha.gov.cn/)下载。

申报材料提交地点:长沙市能源局项目管理科(市政府二办610)

联系人:郭雅琴 联系电话:88667913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21

湖南省财【cái】政厅 湖南【nán】省发展和【hé】改革委员会关于【yú】印发《湖【hú】南省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电价【jià】补【bǔ】贴【ti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有关单位:

为【wéi】推动湖南【nán】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chǎn】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根据【jù】国【guó】务院【yuàn】《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zhǎn】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zhǎn】改革委《关【guān】于发挥【huī】价【jià】格杠【gàng】杆作用【yòng】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于【yú】分布【bù】式【shì】光伏【fú】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人民【mín】政府办公厅《关【guān】于【y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cè】扩大有效投资推动【dòng】调结【jié】构【gòu】稳增【zēng】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等文件,我【wǒ】们【men】制定【dìng】了【le】《湖【hú】南省分布式光【guāng】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shī】细则【zé】》,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21

附件

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guān】于分布【bù】式光【guāng】伏发【fā】电实行按【àn】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zhī】》(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cái】政【zhèng】部《关于【yú】分布式【shì】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liàng】补贴政策等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tīng】《关于【yú】实【shí】施积极【jí】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diào】结构稳增【zēng】长的意【yì】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zì】用为主【zhǔ】、多余【yú】电【diàn】量【liàng】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tè】征【zhēng】的光伏发电【diàn】设施;以及利【lì】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pō】、农【nóng】业【yè】大棚、滩涂、鱼塘、湖泊【bó】等建设,单个【gè】项目容量不超【chāo】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diàn】量主要【yào】在并网【wǎng】点变电台区消【xiāo】纳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今后,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guāng】伏【fú】发电项【xiàng】目有新的扩展【zhǎn】,按照【zhào】国家【jiā】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háng】。

第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核确认,省内电网企业负责确认电量信息,省财政厅负责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条 申报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的项目,除满足湘政办发〔2016〕94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二)已并网运行且经过现场审核;

(三)未享受过中央及省相关项目建设资金补贴。

本次补贴项目不包括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相关补贴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级分布式光伏【fú】电价补贴项【xiàng】目【mù】的审核【hé】确认工作可与国家可再【zài】生能源【yuán】电价附【fù】加【jiā】审【shěn】核确认工作同步进行。各市州【zhōu】发改委【wěi】应于9-21和9-21前【qián】向省发【fā】改委提出审核确认的【de】项目清单,并附上项目指标文件、备案文件、用地许可、电网接入意见、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器等采购凭证及项目竣工并网验收证明资料,其中:企【qǐ】业【yè】屋【wū】顶光伏项目无需提供项目指标文【wén】件,自【zì】然人屋顶光【guāng】伏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jí】可按电量享受【shòu】省级补【bǔ】贴(市州发改委审核自然人屋顶光伏项目【mù】采购凭证等,确保【bǎo】项【xiàng】目符合补【bǔ】助范【fàn】围,并盖章汇总上报省发改【gǎi】委)。

省发改委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shěng】发【fā】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zhàn】向全社会公示省【shěng】级【jí】光伏发电【diàn】补贴【tiē】项目名单。

第六条 国网省电【diàn】力公司【sī】、郴【chēn】电国【guó】际以及其他电网企业应【yīng】根据经公示【shì】的省级【jí】光伏发电补贴名【míng】单审【shěn】核确认其接入项目的自发【fā】自用和上网电量【liàng】,并【bìng】在公示结【jié】束后【hòu】5个工【gōng】作日内将【jiāng】确【què】认结果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级光伏发电补助实行全电量补贴,对9-21—9-21前投产且符合第四条【tiáo】规定分布式光伏发【fā】电项目【mù】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bǔ】贴,其中:2016年底【dǐ】以前投产的项目【mù】补贴期【qī】间为9-21—9-21,9-21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9-21

补贴标准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期间如【rú】需调整【zhěng】,按省政府【fǔ】下【xià】发的相关【guān】文件执行。

第八条 省级光【guāng】伏发电补【bǔ】贴【tiē】项目业主发生变更的,新业主应到项目所在【zài】地市州【zhōu】发【fā】改委【wěi】申【shēn】请调【diào】整变更,市州初审同意后【hòu】,报省发改委审核,然后在省发改委、省财【cái】政【zhèng】厅门【mén】户网站公【gōng】示,公示无【wú】异议后,新业主【zhǔ】享受剩【shèng】余补【bǔ】贴期限内的补贴【tiē】资金【jīn】,原项目业主不再享【xiǎng】受剩余补贴资【zī】金。

省级光【guāng】伏发电补贴项目单位弄【nòng】虚作【zuò】假、提供【gòng】虚【xū】假资料骗取财政【zhèng】补贴资金的,一【yī】经查实,由【yóu】省财政厅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九【jiǔ】条 省级【jí】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根据省【shěng】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目【mù】录和电网企业【yè】确认的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审【shěn】核确【què】认【rèn】补贴资金,按季【jì】拨付给电网企业,并将补贴资【zī】金分配结果【guǒ】在【zài】省发改【gǎi】委【wěi】、省【shěng】财政【zhèng】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电网企业根据审核确认后的项目清单和电量按季发放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已列入省级光伏【fú】发电补【bǔ】贴项目名单的项【xiàng】目【mù】单位【wèi】在以后年度申报省级光伏发【fā】电补贴时【shí】,不需再重新办理确认手续,按上述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 |  湖南长沙市发改委关于开展2017下半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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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