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光伏发电的财务和税收政策,才能更好地获得投资光伏电站的收益。本文挑【tiāo】选了五【wǔ】个【gè】必须【xū】了【le】解的光伏发电财【cái】务和税收政策,供读者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计【jì】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cái】务局:

经国务【wù】院批准,继续对光【guāng】伏发【fā】电实行增值税优【yōu】惠政策,现将【jiāng】有关事项通【tōng】知如下:

自9-21至9-2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yòng】太【tài】阳【yáng】能生产【chǎn】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zhí】税即征即退【tuì】50%的【de】政策。文到之日【rì】前,已征【zhēng】的【de】按【àn】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nà】税人以后【hòu】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yǐ】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9-21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为配合【hé】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guāng】伏产【chǎn】业健【jiàn】康发展【zhǎn】,现将国家【jiā】电网公【gōng】司所属【shǔ】企业购买【mǎi】分布式光伏发【fā】电项目【mù】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gào】如下:

一、国家电【diàn】网公【gōng】司所属【shǔ】企业从分【fèn】布式【shì】光伏发电项目发【fā】电户处购【gòu】买电力产品,可由【yóu】国【guó】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jù】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sī】所属【shǔ】企业应将发【fā】电户名称(姓名)、地址【zhǐ】(住【zhù】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xì】登记,以备税务【wù】机关【guān】查【chá】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fā】电户销售【shòu】电力【lì】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nà】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wǎng】公司所属企【qǐ】业【yè】按【àn】照增值税简易【yì】计税办法【fǎ】计【jì】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kuǎn】,同时开【kāi】具普通【tōng】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kě】由国家电网公司所【suǒ】属【shǔ】企业直接开具【jù】普通发票【piào】。

根据《财政部国【guó】家【jiā】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shuì】〔2013〕66号),自9-21至9-21,国家电网公司所【suǒ】属【shǔ】企业应按发电【diàn】户销售电力【lì】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zhēng】增值税税【shuì】款。

主管税务【wù】机关应当【dāng】与国【guó】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yè】签订《委托代征【zhēng】协议【yì】书》,明确委托代征相【xiàng】关事宜【yí】。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gòng】和【hé】国增值【zhí】税暂行【háng】条例》及实施细则【zé】规定的“其他个人和【hé】不经常发生【shēng】应税行【háng】为【wéi】的非企业【yè】性单位”。

四、本【běn】公告自9-21起执行【háng】。此前发生未处理【lǐ】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9-21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24号

国务院有【yǒu】关部委【wěi】、有【yǒu】关直属机构,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chǎn】建【jiàn】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zhù】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xiá】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shì】处: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lì】用,根据【jù】《中华人【rén】民共【gòng】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zhèng】部 国家发展改【gǎi】革委 国家【jiā】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jià】附加补助资金管理【lǐ】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děng】相关规定,我们【men】制【zhì】定了《可【kě】再生能源电价附加【jiā】有关【guān】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zhì】本地区相【xiàng】关企业执【zhí】行。执【zhí】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fǎn】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7

关【guān】于公【gōng】布公共基【jī】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lù】(2008年版)的通【tōng】知【zhī】

财税〔2008〕116号

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计划【huá】单【dān】列市财政厅(局【jú】)、国【guó】家税【shuì】务局【jú】、地方税务局【j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shè】兵团财务【wù】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qǐ】业【yè】所得税优惠【huì】目录【lù】(2008年版)》已经【jīng】国务院批准,现【xiàn】予以公【gōng】布,自9-21起施行【háng】。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tīng】(局)、国家税务【wù】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jiàn】设【shè】兵【bīng】团财务局:

根据【j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jiǎn】称企业所得【dé】税法)和《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shí】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de】有【yǒu】关【guān】规定【dìng】,经国务院【yuàn】批【pī】准,财政部 税务总【zǒng】局发【fā】展【zhǎn】改革委【wěi】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shī】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jiāng】执行《目录》的有【yǒu】关问【wèn】题【tí】通知【zhī】如下:

一、企业从【cóng】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tiáo】件和技【jì】术标【biāo】准及国家【jiā】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yú】9-21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tóu】资经营的所得,自该【gāi】项目取【qǔ】得【dé】第一笔【bǐ】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nà】税年【nián】度起,第一年【nián】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shuì】,第四【sì】年至第【dì】六年减半征收企【qǐ】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chǎn】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jī】础设【shè】施项目已【yǐ】建成并【bìng】投入运营后【hòu】所【suǒ】取【qǔ】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lù】》范【fàn】围【wéi】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xiǎng】受优【yōu】惠【huì】的公共基础设施项【xiàng】目所得分开【kāi】核算【suàn】,并合理分摊期间【jiān】费用【yòng】,没有分开核算的【de】,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zhèng】策。

三【sān】、企业承【chéng】包经营、承【chéng】包建设和内【nèi】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chǔ】设施【shī】项目,不得享受上【shàng】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jù】经济【jì】社【shè】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huì】同【tóng】国家发展改革委【wěi】等有【yǒu】关部门【mén】适时对《目录》内【nèi】的【de】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pī】准后对【duì】《目录》进行更【gèng】新【xī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FR:坎德拉